碳金融制度仍待健全 金融機構積極試水
主流金融界對參與碳市場十分迫切。但從全國碳市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角度而言,碳金融時機是否成熟呢?
生態環境部氣候司對相關問題有所回應。“全國
碳配額市場是碳金融發展的載體,健康有序發展碳金融也有助于發現合理碳價,完善碳定價機制,推動納入碳市場的控排企業以成本效益優化的方式實現
碳減排目標。”氣候司有關負責同志同時強調,要看到碳金融也存在可能引發碳價劇烈波動等方面的風險;碳金融產品創新對法律制度、注冊登記系統、監管和風控能力、市場誠信環境等都有較高要求。
業內專家也表示,碳金融發展的前提是碳排放配額現貨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和金融等風險的有效防范。中央財經大學
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王遙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碳市場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相關制度、政策、數據、技術以及能力建設作為支撐。從我國情況看,目前,金融機構還不能直接參與到全國碳交易市場中去,相關配套政策以及更為詳細的標準有待細化。
“證監會《碳金融產品》標準將碳金融產品分為了碳市場融資工具、碳市場交易工具、碳市場支持工具三大類,并在碳金融產品分類的基礎上,給出了具體的碳金融產品實施要求,為金融機構開發、實施碳金融產品提供指引。”魯政委分析,文件對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相關業務實踐提供了規范性指引與標準,但其前提還需滿足相關監管準入要求。
同理,證監會發布給券商的無異議函也不代表這些券商現在可以進入全國碳市場。“金融機構是否能夠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這既需要獲得碳市場主管部門的準入,也要獲得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的準入。”魯政委提示,目前,從碳市場主管部門的角度,全國碳市場尚未納入金融機構,而部分地方碳市場允許金融機構參與交易。
盡管并未獲批直接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但金融機構在相關方面的探索一直在穩步推進。例如,商業銀行可以承銷或直接投資
碳債券。所謂
碳債券,指發行人為籌集低碳項目資金向投資者發行并承諾按時還本付息,同時將低碳項目產生的
碳信用收入與債券利率水平掛鉤的有價證券。
在安永大中華區金融服務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合伙人、ESG管理辦公室主任李菁看來,碳排放權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雖然沒有實物形態,但市場潛力非常大。她表示,證券公司也可以探索發展碳金融衍生產品,為企業管理碳配額及碳價格風險提供衍生品對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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