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交易規則待完善
在碳金融市場中,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是主要的產品之一。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指出,碳排放權質押貸款主要有四方面優勢:
一是碳排放權具備價值屬性,可用于質押。碳排放權具有價值屬性和可交易性,通過貨幣評估其財產價值。國家通過排放量大小為不同企業分配配額,當企業超排時,可以通過購買相應數額的
碳配額,履行并清繳義務,來避免承擔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當企業的
碳配額在生產經營后仍有富余,即可將富余部分進行交易。質押范圍包括國家分配的碳配額以及核證自愿減排量。
二是盤活企業碳資產,緩解企業融資壓力。銀行以碳排放權配額為質押,根據全國碳市場交易
價格和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狀況等因素發放貸款,為企業提供了低成本市場化減排的方式,可以有效幫助企業盤活碳配額資產,拓寬企業資源變現資產的渠道,激發企業參與
碳交易的積極性與踐行“雙碳”目標的動力。碳排放權質押業務根據項目運行、減排量產出等具體情況,靈活設置還款期和貸款額度,有效緩解企業還款壓力,充分發揮
碳交易在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之間的聯通作用,通過金融資源配置以及
價格杠桿引導實體經濟綠色發展。
三是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可以促進實體經濟綠色低碳發展。企業要申請碳排放權質押貸款,需在生產經營之余擁有富余的碳排放配額或核證自愿減排量,這要求企業在
節能減排方面有較好的表現,以獲取更多的碳配額和貸款額。此外,由于高質量的綠色項目可以為企業帶來預期現金流,更容易以低成本高效率進行質押融資,因而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可以強化實體經濟的綠色減排理念,推動企業開展綠色項目,進行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四是碳排放權質押貸款能夠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項目。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在通過審批后,金融機構要求或鼓勵貸款資金用于企業節能、低碳、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等相關技術的改造升級。如《上海市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操作指引》中明確指出,企業申請的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必須優先用于綠色和環保領域,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
不過,目前我國主要對碳排放權配額分配、交易、
履約進行監管,尚未形成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的具體監管措施,這也制約著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
對此,東方金誠綠色金融部助理總經理方怡向建議,一是要優化相關政策頂層設計,形成統一的法律法規支撐運作體系,這既包括要逐步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規則,明確碳排放配額和核證減排量為新型財產權的載體或標的物屬性,制定碳資產質押登記、處置和權利保障等方面的規則;二是擴大可用于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質押品,盡快重啟CCER市場,擴大參與碳市場的控排企業行業范圍;三是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創新模式與力度,開展在碳資產價值評估、碳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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