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雙碳”目標的提出,我國
綠色金融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不過,圍繞
碳市場的金融產品發展目前還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人民銀行研究局課題組發布政策研究稱,
碳金融市場在應對氣候變化、實現“雙碳”目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國
碳市場發展基礎堅實、潛力巨大,但還面臨政策不完善、金融化程度低、碳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等問題。
這一問題正在得到逐步改善。隨著全國碳市場的啟動,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希望能夠試水碳金融,一些先行者也展開了積極創新。但整體來看,現有碳金融產品尚不能滿足減排企業風險對沖和套期保值的現實需求,加之目前碳市場活躍程度低、地區配額與全國配額的對接不足、缺乏碳金融產品的監管條例等因素,碳金融仍處于零星
試點狀態,存在區域發展不均衡、不系統等問題,不能滿足控排企業的
碳資產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輻射和服務更大范圍的
碳交易。此外,專業化投資者群體不發達,也讓碳金融發展缺乏專業的長期資金支持。
如何讓目前仍在起步、試點階段的碳金融快速發展,更高效支持低碳發展呢?筆者認為,不妨從以下三個方面加速推進:
一是完善交易體系,夯實碳金融發展基礎。碳金融的發展與碳市場本身的成熟與完善可謂是互相推動,相輔相成。一方面,從相對成熟的歐盟碳市場經驗來看,碳金融衍生品尤其是遠期與期貨產品,對提高碳市場非
履約期交易活躍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期貨成交量遠大于現貨成交量,與此同時,碳金融衍生品也能為市場主體提供對沖
價格風險的工具,便于企業更好地管理碳資產風險敞口;另一方面,對于碳市場來說,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依賴一定規模的成熟碳交易市場,要求市場合格參與主體達到一定水平,還需要建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機制,否則可能帶來一定的沖擊和風險。因此,發展碳金融不可能脫離碳市場發展的基本階段而盲目推進,要不斷完善相應的交易體系。
二是健全法律法規,為碳金融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綜觀歐盟和美國的法律法規,其碳交易的原則均為總量限制,即對排放配額和單個企業的排放量作了法律約束,并對配額的分配、轉移、核查和注銷進行了嚴格規定,并在各個環節明確了細則,從而保障碳交易的順利開展。相較而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進一步細化,特別是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目前,碳金融市場尚缺乏一套明晰高效統一的規則與標準,企業缺乏披露
碳排放信息的積極性,更缺乏完善的碳數據審計制度。因此,當務之急仍是夯實相關的制度基礎。
三是加強相關人才建設,集聚更豐富的金融資源。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從業者對金融、能源包括各相關行業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歐盟最大的期貨交易所設立在英國倫敦,最大的現貨交易所位于法國巴黎,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所在城市芝加哥是著名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這些城市的共同特點都是綜合金融資源豐富、全球頂尖人才集聚。這也對我國發展碳金融頗有啟示。未來,上海、
北京、深圳等金融資源集聚度較高的地區很可能迎來更大發展,地方政府也應積極鼓勵相關試點和創新。
發展碳金融不是朝夕之功,當前我們正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但同時也迎來了寶貴的戰略機遇期。任何一個具有長遠發展眼光的機構,都不應忽視甚至回避這個領域的巨大潛力。我們期待碳金融能從當前的零星試點起步,以橫向發力、協同并進的格局更好應對低碳轉型中的多重挑戰,為“綠”動中國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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