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抵質押物性質逐漸明晰
討論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的綠色性質前,應對抵質押品的產權性質及登記要求有所了解。
◎ 首先,作為貸款抵質押物的碳排放權,其法律屬性并不明確,《民法典》并未規定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是否屬于可抵質押的財產范圍,以致相關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在探索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時也缺乏依據。不過,隨著《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2021年)等政策文件出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日漸清晰。具體來說,碳排放權是政府為了解決外部性問題,對行為主體在碳排放的環境容量方面設定許可、進行總量控制而產生的權益。因此,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是基于環境權益而產生的相應貸款。
◎ 其次,當事人對環境權益做抵質押時,須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嗎?這問題的處置過去并不明確,原因與碳排放權的動產性質有關。特別是,依據我國《民典法》,債務人可將有權處分的不動產抵押進行登記,卻未包括動產抵押。不過,2020年出臺《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補充了《民法典》對環境權益抵押登記的要求,表明當事人可通過登記機構辦理,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即為其一。
此后,2021年人民銀行《環境權益融資工具》和2022年證監會《
碳金融工具》的出臺,更為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創造了有利的政策環境。兩部國家標準都以明確產品定義、分類及要求為旨,其中都納入了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特別是,它們肯定環境權益和碳資產的所有權意涵,表明持有者可將其擁有的權益和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由資金融出方通過吸收客戶存款或同業融入資金后,再把資金依托資金融入方所合法持有的權益和資產而對其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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