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氣候投融資發展現狀
我國的氣候投融資源于“
碳金融”的討論和實踐: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后,《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始進入實質性實施,從而帶來了大量的項目投資。學界把這些用于實現
碳減排、產生“
碳減排信用”的資金定義為“
碳金融”。但在氣候投融資的理論、政策、機構等方面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氣候投融資包括碳金融,在概念上討論很多,也有些實踐和研究,但此前一直沒有在政府政策層面得到體現。正如本文開頭所述,自2019年以來,我國氣候投融資才取得了重大進展。
綠色金融的概念在國內較早得到廣泛應用和發展。綠色金融的內涵,不僅包括了所有環境保護項目的金融活動,也包括生態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活動。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首次提出要推廣綠色信貸、排污權抵押等融資,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從信貸、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擔保、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環境影響評估、國際合作等方面具體提出了建立綠色金融體系。
2015年4月,在中國人民銀行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基礎上成立了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并開展了環境效益評估、環境壓力測試、自然資本估值、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評級等一系列開創性研究。學界甚至把2015年看作“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元年”。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構建起了我國較為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
由此,我國綠色金融得以蓬勃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成為促進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的主要金融手段。
未來,綠色金融和氣候投融資將會并行和交叉發展: 氣候投融資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分析研究氣候投融資占綠色金融的約70%),氣候投融資的創新和發展將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而綠色金融的理論和實踐,也將為氣候投融資的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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