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原理,受托人須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務,履行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
碳交易機制本身是將碳排放權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價機制實現經濟價值,因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不僅包括經濟利益,還有環境利益和社會利益,受托人履行受信義務的職責內涵相應地也需要納入環境效益的因素考慮,即對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內涵理解應當重新權衡,體現為綜合考量的經濟利益與環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碳信托的受托責任內涵將更加豐富。與之類似,開展ESG投資的受托人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由于ESG投資策略納入了非財務指標的投資因素,受托人的審慎投資義務就超越了單純考慮營利性的單一目標,因此,對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理解也須綜合考量環境與經濟的雙重目標,實際理解為最佳利益更為妥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