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供求匹配的典型產品
環境保護、氣候應對等在經濟學定義中屬于公共品或者準公共品,對于它們經常會面臨的“搭便車”問題、“道德風險”問題,周誠君表示,一般有兩種解決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通過稅收、補貼、罰款等措施將外部性內部化,但這些措施也面臨著誰來執行、仲裁等道德風險問題。
第二種方法是依據“科斯定理”,對公共品的供給界定產權,通過市場機制讓產權進行有效的交易定價,讓那些提供產品的廠商和市場主體通過
價格機制得到補貼和利益實現。
“大量實踐告訴我們,科斯定理是有效的,尤其是隨著技術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公共品或者準公共品可以被清晰地、準確地界定產權,從而可以進行市場化交易,可以得到均衡的價格,可以實現最優的帕雷托配置。”
周誠君表示,碳排放就是典型產品,將應對環境氣候變化的公共品私人部門化,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供給和需求的匹配,實現均衡的價格。
不過,目前國內碳市場金融化程度總體偏低。
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課題組發布的《推動我國碳金融市場加快發展》一文提出,碳市場
試點地區和金融機構陸續開發了
碳債券、碳遠期、碳期權、
碳基金、跨境碳資產回購、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等產品,但碳金融仍處于零星
試點狀態,區域發展不均衡,缺乏系統完善的碳金融市場,不能滿足控排企業的
碳資產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輻射和服務“一帶一路”等相關區域的
碳交易。此外,專業化投資者群體不發達,碳金融發展缺乏專業的長期資金支持。
上述文章同時指出,國際實踐證明,碳金融市場發展高度依賴于碳排放控制強度和碳排放權現貨交易市場的成熟度。與歐美將金融功能內置于碳市場不同,我國更多將碳金融定位為服務于碳減排的從屬性市場工具,這也成為碳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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