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已經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
氣候信息披露體系有待健全。從國際上看,全球已經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逐漸從“鼓勵性披露”轉向“不披露即解釋”和“強制披露”。香港聯交所要求強制披露氣候變化、排放物等ESG報告。我國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對于企業環境和氣候信息披露尚缺乏強制性明確規范,但已取得一些進展。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環境信息,重點排污企業單位的公司強制披露排污信息;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值得關注的是,《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擬從2022年起,在特區內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等機構強制披露環境信息。
未來應進一步健全氣候融資信息披露,建議證監會盡快出臺文件,強制商業銀行等上市公司通過ESG報告等形式定期公開氣候信息等。人民銀行牽頭建立統一的發債企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重點披露擬投資項目的項目類別、篩選標準、預期氣候效益目標、資金使用計劃等信息。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基礎設施,搭建氣候信息跟蹤、披露和監管平臺。第三方機構加強氣候貸款、氣候債券等氣候融資的評估、認證和監督。建議商業銀行加強與政府、股東、媒體、環保組織、公眾等利益相關者溝通,充分披露氣候融資項目
碳減排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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