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應進一步健全應對氣候變化法律法規,完善氣候融資體制機制
未來應進一步健全應對氣候變化法律法規,完善氣候融資體制機制。在借鑒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基礎上,建議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增加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成員,更好發揮金融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貢獻。建議生態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等多部委加強協作,研究出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展氣候融資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加大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風險分擔、差異化風險權重等政策激勵措施。積極發揮中國環境學會氣候投融資專業委員會、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中國銀行業協會綠色信貸業務專業委員會等行業協會作用,推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發展氣候融資。協同推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和國家低碳城市
試點,積極
試點和推廣地方氣候融資經驗。
氣候融資標準有待建立。目前,銀保監會發布了包括氣候融資在內的綠色融資統計制度,但是氣候融資數據統計尚處于初期。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保部等部委尚未出臺氣候融資相關標準。國內綠色貸款、綠色融資、綠色債券等標準尚不統一,針對客運鐵路、核電、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項目氣候屬性存在不同看法。比如,有學者研究認為,鐵路運輸能夠降低能源消耗,是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符合國際通行原則,目前銀保監會氣候融資統計口徑包括客運鐵路等環境友好型鐵路,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和人民銀行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包含貨運鐵路和節能化改造,不包含客運鐵路。由于缺乏監管統計指導,商業銀行尚未建立氣候融資統計體系。
未來應進一步研究建立完善氣候融資標準。在借鑒人民銀行綠色貸款及綠色債券、銀保監會綠色融資(含氣候融資)、國家發展改革委“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等標準的基礎上,兼顧與《赤道原則》(EPs)、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綠色債券原則》(GBP)、《氣候債券標準》(CBS)等國際標準接軌,推動建立健全氣候信貸、氣候債券、碳金融等氣候融資標準制度。其中,可考慮深化碳
會計研究,為溫室氣體減排和氣候融資標準提供基礎支持。考慮與國際接軌,建議我國氣候融資標準中排除煤炭清潔化利用等化石能源等,增加
碳捕集、封存和利用(
CCUS)、客運鐵路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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