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與外資進入氣候投融資領域
《指導意見》明確,強化對撬動市場資金投向氣候領域的引導機制和模式設計,支持在氣候投融資中通過多種形式有效拉動和撬動社會資本。
穩步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建設,不斷完善碳資產的
會計確認和計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風險管控機制,逐步擴大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機構及資本積極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有序探索運營
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探索設立以
碳減排量為項目效益量化標準的市場化
碳金融投資基金。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崔瑩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指導意見》明確了支持機構及資本積極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并首次提出了有序探索運營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預期將在全國性
碳市場正式建立之后進一步深化氣候投融資與
碳市場的內在聯系,推動碳金融在中國的創新發展。
據李高介紹,目前發電行業已經做好了相關準備,“十四五”期間要進一步加快碳市場的建設,把其他重點行業加快納入進來,包括鋼鐵、水泥、化工、電解鋁、造紙等行業前期已做了很長時間的準備工作,下一步要考慮加快納入。
《指導意見》還提出,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企業在氣候投融資領域的務實合作。
支持境內符合條件的綠色金融資產跨境轉讓,支持離岸市場不斷豐富人民幣綠色金融產品及交易,不斷促進氣候投融資便利化。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進行氣候融資,積極探索通過主權擔保為境外融資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幣綠色海外投貸基金。支持和引導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境內的氣候投融資活動,鼓勵境外機構到境內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鼓勵境外投資者更多投資持有境內人民幣綠色金融資產,鼓勵使用人民幣作為相關活動的跨境結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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