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牽頭在倫敦舉行
會議,提出建立銀行業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行業基準。次年6月,荷蘭銀行、花旗銀行、西德意志銀行、巴克萊銀行及國際金融公司共同發起環境和社會管理風險管理的框架,即后來全球采納的“赤道原則”。赤道原則作為由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和社會績效標準和世界銀行政策建立的金融行業基準,旨在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截止2019年6月底,共有分屬37個國家的96家金融機構宣布采用赤道原則,約占新興市場70%以上的項目融資份額,包括國際性領先銀行如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荷蘭銀行、匯豐銀行等,以及兩家國內商業銀行如興業銀行(2008年加入)、江蘇銀行(2017年加入)。
目前,赤道原則正處在第四版的更新過程中。2019年6月,赤道原則協會發布了赤道原則的第二輪征求意見稿(EP4),預計新版赤道原則將于年底正式發布。從修訂歷史來看,赤道原則對行業標準和環境社會風險管理逐步提升。2006年,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績效標準修訂情況,赤道原則進行第一次修訂,把赤道原則從行業方法上升至行業基準的高度;2013年赤道原則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績效原則2012年修訂開展了第二次修訂,進一步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安永將從赤道原則的實施現狀、原則內容和項目管理流程入手,解讀此次EP4更新的要點和趨勢,從中窺探商業銀行采納赤道原則的意義。
一、赤道原則背景
赤道原則是一套適用于全球各國及各行業項目相關融資貸款的自愿性標準。為在具體實踐過程實現本土化實踐,赤道原則結合不同國家的國情和各自的現行政策標準,分列了“指定國家”及“非指定國家”兩大國家組別清單。在項目融資方面,赤道原則主要適用于五種金融產品:(1)項目資金總成本達到或超過1000 萬美元的項目融資咨詢服務;(2)項目資金總成本達到或超過1000 萬美元的項目融資;(3)達到一定標準的與項目關聯的公司貸款(包括出口融資中的買方信貸形式),在更新的第四版中該類別貸款的條件有所放寬,從要求公司貸款總額至少為1億美元調低為至少5000萬美元;(4)符合一定條件的過橋貸款以及(5)第四版新增與項目相關的再融資和與項目相關的收購融資。
在金融機構內部操作流程及項目分類程序方面,赤道原則給予各采納方一套通用方法和工具,同時金融機構也需結合當地和金融機構自身的實際情況推動具體措施與金融產品服務的落實。在通用性赤道原則框架內,金融機構的操作流程大致分為以下三步:客戶及項目篩選、已篩項目關于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深度盡調、監測項目運營與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首先銀行依據赤道原則1(審查和分類)和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分類流程,根據交易領域和特性以及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將項目分為A、B、C三類,確保盡職調查的深入程度和業務可能產生的潛在環境與社會風險相匹配,其中:
A類:項目對環境和社會有潛在重大不利并/或涉及多樣的、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影響;
B類: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可能造成不利的程度有限和/或數量較少,而影響一般局限于特定地點,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通過減緩措施加以解決;
C類:項目對社會和環境影響輕微或無不利風險和/或影響。
對于客戶的經營活動融資,盡職調查主要針對客戶自身風險;而對于有具體用途的貸款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融資,則按照赤道原則的要求進行更加深入的涵蓋項目風險和客戶風險的盡職調查,確保所有重大的潛在環境與社會風險都可以被準確識別、評估和管理。在為A類和B類項目提供融資后,赤道銀行持續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測,確保客戶遵守貸款協議中的環境與社會承諾。此外,赤道銀行還會聘請第三方
專家每半年或一年監測項目整改計劃的實施和進展程度,以確保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及時識別與管理,做到嚴格把控項目運行期間的環境和社會風險。
二、赤道原則更新情況
與正在施行的赤道原則第三版相比,EP4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赤道原則審查項目范圍、新增與國際減排目標相適應的內容、重視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披露和提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方面。EP4征求意見稿更加注重加強與國際減排協議的聯系,主動適應國際主要減排目標如《巴黎協定》、國家自主貢獻(NDCs)以及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等。同時,EP4要求金融機構主動參與并加強對項目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對項目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主動介入并列出赤道原則行動計劃以期改善和降低風險。具體更新內容如下:
1.適用范圍擴大,降低用于項目的公司貸款門檻,增加再融資項目的適用性。用于項目的公司貸款的總門檻降至5000萬美元(原1億美元),其中總貸款金額和赤道原則金融機構(EPFI)單獨貸款承諾(銀團貸款或順銷前)仍為至少5000萬美元;增加與項目相關的再融資和與項目相關的收購融資項目,前提是存量項目符合赤道原則規定、項目規模或范圍未發生變化和在簽署協議時項目尚未完成的情況。
2.修改指定國家和非指定國家的適用標準。原則3“適用的環境和社會標準”要求EPFI增加對于“指定國家”項目的具體風險的評估,以確定除東道國法律外,是否需要應用國際金融公司(IFC)績效標準來應對這些風險。同時,EPFI需要對全球所有A類和B類項目實施盡職調查,以及審查項目如何滿足赤道原則的要求。
3.增加評估文件中對人權和社會風險影響的評估。針對赤道原則規定的EPFI應按照聯合國商業和人權指導原則在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ESIA)中履行其尊重人權和社會的責任,EP4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與“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相關的行動方案,要求確保當地居民對實施項目充分知情、同意和共識,對于未達成共識的采取相應的緩解和補救措施,同時EPFI必須提供采取相應的證明。
4.增加對氣候變化相關的管理要求。序言部分強調了EPFI在2015年《巴黎協定》中的作用,以及根據氣候變化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建議報告氣候相關信息的責任。對于A類和部分適用的B類項目,氣候變化評估將增加相關的物理風險;對于年二氧化
碳排放總量預計超過年10萬噸的項目,氣候變化評估增加考慮相關的碳泄露風險以及相應減排的替代方案分析等。
三、商業銀行采納赤道原則的意義
赤道原則自2003年發起以來影響力日益擴大,宣布采納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數量穩步增長。從赤道原則第四版的修訂趨勢可見,赤道銀行將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把控,更多參與到國際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行動中,將成為全球可持續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推動力量。特別是對于納入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而言,這無疑將為其在降低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品牌價值和吸引國際投資人等方面帶來諸多利好。
一是降低環境和社會風險。商業銀行通過實施赤道原則,促進業務模式轉變,盈利模式轉變。業務流程引入項目進行環境社會風險評估,將有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降低不良貸款率。
二是提升自身品牌價值。赤道原則作為全球知名的金融機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行業標桿,環境社會價值巨大,對采納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品牌價值提升巨大。特別是對處于我國
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示范區的商業銀行,赤道原則與
綠色金融創新交相輝映,成為其尋求差異化發展的亮點。
三是更好地吸引國際投資人。對于已上市或準備上市的商業銀行,加入赤道原則意味著將采納國際規則,提升投放項目環境和社會績效標準,并在赤道原則框架下完善自身披露制度,與國際規則接軌。此舉無疑將更加有利于吸引國際投資人,提升商業銀行的海外知名度,并為海外融資如發行
綠色債券等提供便利條件。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