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完善數據質量管理體系
(一)構建數據質量橫向部際聯合監管和縱向分級監管機制。《條例》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聯合監管機制做了總體要求,并對數據質量管理工作環節和要求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具體來看,《條例》分別明確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制定、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具體管理辦法制定、信息共享、信用記錄制度建立等數據質量管理工作。除了國務院組成部門層面的聯合監管外,《條例》還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可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現場檢查。通過上述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有助于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構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聯合監管體系。
(二)嚴格落實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條例》對數據質量管理相關方主體責任和職能分工進行了明確劃分。從主管部門職責來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排放報告編制審核等,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監管,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執法。從重點排放單位責任來看,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及執行、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報送等活動,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做好數據公開和保存工作。從技術服務機構責任來看,專門規定從事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或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此外,該條款還對提供技術服務可能導致的利益沖突問題進行了規定,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
(三)強化數據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條例》對數據質量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核減下一年度配額、責令停產整治、取消資質、限制從業等法律責任。包括以下行為:一是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和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以及未按要求報送、公開和保存相關數據和信息的;二是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定統計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的;三是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四是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實施弄虛作假行為的等。為了強化數據質量監管和執法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條例》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具有相應職能的部門可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并不得拒絕、阻礙。相較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行政處罰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數據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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