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數的碳排放額都是由企業購買,旨在減少他們報告的凈排放量,并證明他們已步入了實現凈零排放的軌道。在政府運營的碳排放配額
交易系統中,各企業還利用碳排放額引入額外的供應,聲稱在排放額中捕捉的碳創造了一項權利,可以超出規定上限進行排放。在大多數情況下,補償以證書的形式實現,由幾家私人注冊機構中的某一家頒發,指明特定項目中封存的碳。
一個典型的補償項目,比如植樹造林,發展過程如下。某個項目管理實體獲得用于碳封存的土地,并制定一項森林發展計劃,該計劃可能涉及負責種植、支持和維護發展的各類服務提供商;估計樹木生長預期;確定在時間推移過程中測量所捕捉的碳的方法等。隨后,項目經理與各個認證機構(或注冊機構)進行協商,就項目將創造的補償噸數達成一致意見。由“勝出”的機構頒發證書,指明項目的確定噸數。項目經理向認證機構保證,該項目會遵守該機構的規則,且不會在其他機構注冊。不過,因任何虛假陳述而對項目經理進行的處罰尚不明確。
然后,項目經理所在的中間商將該注冊機構頒發的證書出售給尋求抵消排放的企業,將收到的款項轉給項目經理,表面上是為了資助運營。注冊機構的作用就像是證券市場的過戶代理人,存有證書所有權的記錄。但該證書并不表明任何捕捉到的碳的所有權,相反,它代表了持有人有權對部分(將要)捕捉的碳進行核算,并由注冊機構提供擔保。證書銷售協議通常不包括對注冊機構的不實陳述或錯誤行為處以任何實質性懲罰。證書購買方與補償項目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這意味著它不能監測任何實際的碳捕捉或碳封存。
在許多情況下,碳證書的購買者在購買后不久就會讓證書“退役”,將其退還回給注冊機構,并指示注冊機構將其從市場上撤除,不得再出售。然后,至少是出于凈零計算和信息披露的目的,購買者聲稱已經從大氣中永久去除了印在證書上的碳數量。
顯然,這種做法忽略了與碳去除項目(如新種植的森林)相關的最基本的風險,這些項目往往要跨越很長時間來實際交付所捕捉的碳,而且在這一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減值(比如,因為火災或疾病)。各注冊機構試圖通過兩種方式來減輕此類擔憂。
首先,他們要求補償項目經理確認,如果出現問題,他們有能力替換或退還補償的價值。然而,這種緩解手段的作用有限。證書購買者在購買后已經立即讓證書退役并將所捕捉的碳歸功于自己;他們既沒有動力要求替換任何因減值而損失的碳,也不提出與退還證書相關的法律索賠。因此,項目經理沒有動力保有任何資本來彌補項目減值或碳捕捉失敗的風險。此外,根據項目經理的收入確認方法,購買方對其證書的索賠可能在出售證書的收入(和利潤)分配給項目投資者之后很久才出現。最后,調解任何索賠所需的復雜的、通常是跨境的程序對許多注冊機構來說是不可行的,這些注冊機構大多是資源不足的非營利機構。
注冊機構的第二種保護方法是保留一定數量的證書,這些證書原本可以出售,但現在,就像保險公司的儲備金一樣,仍然可以用來替代未實現的或減值的項目。然而,與保險公司不同的是,注冊機構的運作缺乏透明度,也缺乏對索賠償付能力的獨立評估、監管監督以及籌集額外資本的能力。
《衛報》(The Guardian)近期發表的一項對某大型碳補償供應商的調查發現,這些缺陷在實踐中暴露出來。調查人員得出的結論是:“[該供應商] 90%以上的雨林補償信貸(企業最常使用的補償信貸之一)可能是‘幻影信貸’,并不代表真正的
碳減排。”讓我們看看我們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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