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贈款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贈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項:
(一)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
?。ㄈ┲荚诩訌姂獙夂蜃兓芰ㄔO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服務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贈款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訓能力的相關機構。
第二十一條 申請贈款應當提交項目申請書。贈款項目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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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目的主要產出;
?。╉椖康膱绦羞M度安排;
(七)申請資金額和預算安排;
?。ò耍┢渌嚓P內容。
第二十二條 贈款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轉報或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贈款項目的評審。
贈款項目的評審結果報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四條 贈款項目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贈款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罰辦法。
贈款項目合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基金管理中心、贈款項目申請人共同簽訂。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會同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對贈款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贈款項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關權益歸屬在贈款項目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 有償使用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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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匈J款;
(三)融資性擔保;
(四)國家批準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權投資、委托貸款方式支持項目的,其年度累積金額不得超過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
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