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 號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中國氣象局部(委、局)務
會議通過,并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由國家批準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效率、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 基金審核理事會是關于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
基金審核理事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職責。
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下列事項: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年度計劃;
(三)基金贈款項目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申請;
(四)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
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基金資金;
(三)管理基金資金,組織開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和理財活動;
(四)編制并組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監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項目的運行;
(六)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基金的重大業務事項;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