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
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市場普遍關心的“綠證”如何使用?“綠證”制度與
碳市場如何銜接好?針對這些問題,封面新聞記者采訪了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清華大學
碳中和研究院氣候治理與
碳金融中心首席科學家張希良。
張希良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近一年來,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響應《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關于加強綠電、綠證、
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要求,碳市場制度和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均逐步完善,并實現有效銜接。社會各界對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合理應用場景應客觀認識,使其在適合的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
張希良表示,要正確認識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合理應用場景。從當前情況分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合理應用場景主要有以下幾個。一是支持地方政府完成能耗雙控考核。《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明確省級政府可以通過綠證交易抵扣“十四五”期間能耗。浙江、青海、廣東等省為完成能耗考核,已指導當地企業大規模采購綠證。
二是重點用能單位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關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電解鋁行業以持有的綠證核算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完成情況。
三是國際供應鏈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蛾P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明確國內可再生能源電量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相應地,國際跟蹤標準基金會宣布停止對中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簽發國際綠證I-REC。大量外向型企業將通過采購中國綠證完成國際供應鏈的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要求。然而,綠證不能滿足所有涉碳場景的要求。在國際上,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和《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在最新文件中均明確不接受包括歐洲來源擔保證書在內的所有“證電分離”形式的綠證。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認為采購綠證缺少對產品生產過程中實質使用額外的可再生能源的論證。盡管目前加入科學碳目標倡議的企業可以通過采購綠證減少其范圍二的排放,但為了避免“漂綠”質疑,目前國際主流趨勢是推動綠證供需的全時匹配,這與當前我國綠證的概念不同。
張希良指出,在
碳足跡標準方面,近期發布的由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的產品
碳足跡核算通則《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明確提出“報告實體可根據目標用戶的需求選擇合同工具的類型”,充分考慮了我國現有電力交易合同和能源屬性證書(如中國綠證等)并存的情況,即如果目標用戶所在國家(區域)在碳足跡量化中承認中國綠證的環境效益,可以依據該項國家標準開展產品碳足跡量化,并可體現使用綠色電力帶來的碳足跡的減少,這體現了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對中國綠證的兼容性,為產品碳足跡核算方法和數據的國際交流互認打下基礎。
在電力排放因子方面,為支持我國企業精準核算
碳排放,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了《關于發布2021年電力二氧化
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布了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使用綠證核算碳排放的企業可使用該因子進行計算。在計算中,該因子扣除了全國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其扣除的部分多于綠證交易電量,兼顧可操作性和準確性,且可有效避免環境價值被重復計算,更容易得到國際認可,為我國綠證提升國際認可度奠定了技術基礎。
“當前,我國碳市場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已與綠證制度銜接形成合力。”張希良表示,碳市場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均取得重大進展,并積極響應《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關于加強綠電、綠證、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要求。
他指出,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的直接排放將被納入管控,新增重點排放單位約1500家,覆蓋排放量新增加約30億噸。當前,使用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暫不納入管控,這并不意味著重點行業未來不需要提高電力消費中的綠色電力比例,而是給未來通過綠證考核重點用能單位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完成情況留出了政策空間。
在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方面,近一年來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項目
方法學;首批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項目于9月正式掛網,涵蓋光熱項目5個、海上風電項目22個。為明確綠證市場和自愿減排市場邊界,主管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從機制層面避免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從綠證和
CCER重復獲益,有助于加快我國綠證獲得國際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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