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碳期貨、碳期權品種仍在開發階段,業內人士指出,下一步應該積極探索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金融屬性,打通
碳金融現貨和衍生品的交易界限,分階段推進
碳金融產品建設,吸引更多資本進入減排領域,以市場化機制促進我國
碳市場更好地發揮
節能減排的功能。
碳排放權交易,源于20世紀90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
排污權交易概念,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于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
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
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因全球變暖簽訂了《京都議定書》,該條約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同時提出了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是其中之一。
2005年,歐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也是最大一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伴隨著《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國際商品,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基于
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及期權產品不斷涌現,國際碳排放權交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也為我國
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帶來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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