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已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為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銜接,并規(guī)范表述,將《深圳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為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在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為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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