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管理條例”明確利益相關者權責關系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碳市場利益相關者的定位和權責關系,營造了良好的碳市場生態。”黃錦鵬說,作為一個市場化工具,碳市場涉及的制度要素和參與主體較多。《條例》明確了碳市場的管理機構(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地方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監管機構(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及市場、金融等其他相關部門)、基礎設施(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機構、碳排放管理
平臺)、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檢測機構、咨詢機構、核查機構等)主要參與主體各自角色定位、權責范圍及相互之間的業務管理關系。“這將有利于利益相關方對號入座,保障碳市場順利運轉。”
馮相昭強調:“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碳排放交易領域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象,《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生態環境部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此外,《條例》還為未來碳市場擴容留足了空間。“在市場交易方面,我國存在覆蓋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交易產品、交易主體等較為單一的問題。對此,《條例》保持了適度彈性。”黃錦鵬說,比如,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目前為二氧化碳)和行業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另外,還規定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如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和
碳金融產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