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基礎制度完善
除了出臺國務院條例提供法律支持外,主管部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全國碳市場的基礎制度,強化頂層設計,以碳市場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導向,加強政策跟蹤評估,統籌協調和責任落實,更好地發揮碳市場作用。
完善監管制度。從政府監管方面,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體系(MRV)建設是對
碳交易數據進行控制的關鍵環節。主管部門需要通過規范數據報送與核查管理要求,加強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資質管理以及能力建設,加強對相關信息造假行為的處罰手段,不斷提升企業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
將碳市場納入金融監管范圍,持續完善全國碳市場注冊登記系統和
交易系統,聯合金融監管部門實時監控二級市場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不斷加大執行力度,限制運行中違約和破壞市場環境的行為,如內幕交易、對敲、操縱市場等行為,規范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有助于保障監管體系的完備公正和權責分明。
主管部門需要持續提升碳市場信息披露力度,不僅有助于各交易主體制定交易策略,也有助于進一步發揮外部監督機制的作用。建議主管部門和交易所對排放總量、配額總量、交易量及價格、未履約重點排放單位的懲處情況、完成履約企業的獎勵情況及碳市場建立后的減排情況等相關信息進行更為全面的披露,充分發揮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對碳市場運行的監督作用。
增加納入行業和主體。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期,僅覆蓋發電行業年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及以上的2162家企業。雖然排放體量巨大,但一個行業內部同質化程度較高的電廠或者火電機組
碳減排的成本差異并不大。逐步納入包括航空、造紙、建材等在內更多的高排放行業,引入更多
碳減排成本有差異的排放主體,將更有助于碳交易機制真正發揮市場配置的作用。預計在“十四五”期間,電解鋁、水泥、鋼鐵、化工、造紙等高耗能行業都有望納入全國碳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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