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碳市場的地位和作用
明確碳市場的地位和作用。條例草案在第一條立法目標中明確提出要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愿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向綠色轉型,進一步明確碳市場在低碳政策乃至產業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這個指導思想下,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款中,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碳市場中的職責更加清晰,也提到了總量目標、有償分配等切實影響企業的內容。未來碳市場發揮的作用將越來越大。
明確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條例草案的一個重點是協調各部門共同監管全國碳市場,生態環境部自身主要負責相關的技術規范。在條例草案中,在兩個領域有所體現,一是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參與對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監督管理。二是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等主管部門也要參與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對于前者,我們也許可以期待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現;對于后者,我們也可以期待對行業更加有長期約束力的配額分配方案。
著眼長遠的配額總量制定和分配。碳市場最大的作用是明確了行業的排放總量和減排目標,這個作用終于在這一版的條例草案中得以體現,而且是生態環境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和階段性目標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下一步國家碳達峰行動方案出臺后,碳市場自上而下的配額總量設定就有了依據。
同時條例草案要求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加上條例草案規定要建立國家碳排放交易基金,說明有償分配的實施也在計劃當中。
提出嚴格的違規處罰。條例草案作為國務院政策,能夠突破生態環境部部門規章的限制,對碳市場違規行為提出嚴格的處罰措施。對交易主體和核查機構違規,除了對應的罰款外,強調了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
平臺向社會公布,對交易違規,沒收違法所得,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在未履約處罰上,只有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以及在下一年度扣除未足額清繳配額。雖然比生態環境部現行“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要高,但和此前版本的“該年度市場均價計算的碳排放配額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相比,懲罰力度明顯變輕了。
筆者認為,懲罰力度是條例比部門規章力度更高的核心體現,現在50萬以下罰款,和部門規章2~3萬元的罰款,在部分控排企業價值百萬元乃至千萬元的配額缺口前,懲罰力度都不足,需要政府配置更多資源督促履約,否則,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希望能在正式版中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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