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向SDM的過渡
關于CDM向SDM的過渡的日程也定下來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CDM項目可提交申請,并且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SDM制度建立前,CDM機制照常運營。
對于過渡期的CER是否能用于國家NDC,文件中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于2013年后注冊、2021年前簽發的CER能且僅能用于首次國家NDC,也就是各國2030年的減排目標。簡單點說,這些CER現在值錢了。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符合這個要求的CER大約有4億噸,(此部分有誤,詳見置頂留言)目前尚不確定現在申請簽發出來的CER是否能用,但至少這4億噸是沒得跑了。但是有這部分CER朋友也別著急興奮,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這個SDM機制怎么玩。
如我在文章格拉斯哥COP26進行時,或將開啟全球碳市場新篇章!提到,SDM與CDM最大的區別是,CDM的買家和賣家分很分明的,買家有減排目標,賣家沒有,所有賣家完全沒顧慮,只需要賣賣賣就行,但是在巴黎機制下,全球所有的國家都有減排目標,為了防止雙重計算。今后會搞一個全球的減緩成果轉移(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數據庫,類似于
注冊登記簿。用于記錄所有國際間的ITMOs轉移,及因ITMOs造成的各個國家NDC的變化。
比如中國賣了1萬噸給隔壁的韓國,那么中國的NDC會相應增加一萬噸的減排目標,韓國則可以視作這一萬噸為韓國的減排量。當然這不是說用于2030年那一年就行,如果現在買1萬噸,那么需要平均到從現在到2030年的每一年,那么到2030年實際上可用的就是1000噸。
大家也看出來了,那4億噸的
買賣會影響到國家的NDC,所以,國家不會隨隨便便讓你亂賣的。實施上,這個巴黎協定6.4并不是強制的,要想這些CER賣到國外去,首先得東道國加入管理ITMOs的組織并且定期提交相關數據。如果中國不加入,那就沒戲了。
那中國會加入嗎?我認為肯定會加入,中國作為
新能源技術如此強勢的國家,肯定會借助相關技術去全球投資項目以獲得
碳信用。至于中國會不會對外出售,我認為也是有可能的,只要不影響我國的NDC,不過這個是戰略儲備,可能只給我們想給的國家。
有哪些機遇?
首先是2013-2020的CER。個人感覺2013-2020的CER應該是比較搶手的,如果形成市場,且其
價格可能會讓各國的碳市場
價格通過這個CER價格相互靠攏而形成一個統一的價格。歐盟曾經宣布第四
履約期不使用外部的減排量,不清楚未來會不會改掉。但我們的鄰國韓國可是明確NDC會使用國外減排量的。所以可以跟韓國的
碳價做個對比,韓國目前的補充機制KOC價格大概在人民幣180左右。如果跟中國相互靠攏打個對折也是90,比國內
碳價香多了。不過這錢能不能賺得到,還是得看國家。
其次是新項目的開發。雖然沒有說2021年以后的CDM項目如何處理,但一定是比2013-2020的CER好的,估計不會限制今后的NDC使用。而且在新的機制建立起來之前,現在的CDM是可用的。所以估計又會掀起CDM項目開發的浪潮,順帶帶動中國的產能輸出,相關的產業和國際人才需求也會隨之暴增。
最后總結一下,SDM總體框架已定,在未來的10年里這個相關規則制度會慢慢建立并完善。2013-2020年CDM項目確定可用于所有國家的首次NDC即2030年的減排目標,但是賣方國家會相應增加NDC目標,所以這錢能不能掙到得看國家態度,從我的判斷來看,中國會加入這個機制并且會成為主要的開發商及貿易商。全球碳價會以ITMOs為準繩相互靠攏,最后形成一個統一的碳定價體系。相關的資金、技術和人才需求會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