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配額分配方式
我國碳市場發展還面臨制度建設有待完善、碳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碳市場金融化程度總體偏低等問題。雖然部分地方
試點碳市場和金融機構開發了碳遠期、
碳債券、
碳基金、
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等碳金融產品,但是整體規模較小、缺乏可持續性,各地發展也不均衡,仍然缺乏系統的碳金融市場。從國際成熟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碳金融與碳市場的發展應是相輔相成的,碳金融能為碳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為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為激活與管理碳資產創造條件,吸引更多的專業長期資金參與。同時,碳金融交易工具和碳金融融資工具的不斷豐富和完善,也將強化
碳交易的激勵功能,從而大大提高企業主動積極參與
碳交易的意愿,有利于碳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針對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面臨的這些問題,首先,加快健全碳金融制度體系,完善碳配額分配方式,穩定市場預期。一是要加快推進碳金融市場相關立法建設,規范碳金融產品發展,做好碳現貨和碳衍生品市場的政策銜接。二是在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下,設立明確的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目標、計劃及相應的動態調控機制,為市場提供穩定預期,這是碳現貨市場交易長期平穩有效運行的重要條件。三是以發電行業為切入口,逐步擴大行業覆蓋范圍,并盡快將
CCER(中國核證減排量)等抵消機制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為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廣泛的行業基礎。
其次,相關管理部門應提升對碳金融市場的認知理念,多方協作推動碳金融市場的發展。一是碳市場和碳金融是新生事物,各方面都亟需補齊人才短板,從國際視野和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的角度,充分借鑒國際碳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促進碳市場和碳金融之間和諧發展,把握好監管尺度,充分發揮好金融機構的優勢。二是在全國碳市場建設初期,循序漸進開展
碳期貨交易,在
碳期貨的基礎上進行碳金融衍生品創新并規模化,為碳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創新提供合適的外部環境。
最后,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一邊是企業客戶,一邊是融資所形成的碳敞口暴露,無論是服務客戶還是自身避險,都比券商等機構更需要參與到碳市場中去。參與碳市場,尤其是參與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交易,對于碳市場的發展和成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僅可以為碳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流動性,強化
價格發現功能、平抑
價格波動,也為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開發更為豐富的碳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涉碳融資等碳金融服務創造了條件,有助于碳金融體系的深化和多元化發展,同時也便于企業更好地管理碳資產風險敞口。
當前,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尚在起步階段,雖然全國碳市場制度框架雖已基本確立,但部分操作細則和市場要素仍需進一步補齊。同時,在初期階段相關部門對待碳金融產品的開發和創新仍比較謹慎,而我國眼下在碳金融方面的專業機構與專業人才又相對缺乏,從而導致碳金融整體創新不足。未來,在政策方面,既要進一步夯實碳現貨市場的建設,也要盡快構建完善碳金融制度體系。
在碳現貨市場建設方面,一個健康、活躍,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現貨市場是碳金融創新發展的基石。首先需要夯實現貨市場的基礎,包括明確和統一碳排放可檢測、可報告、可核查體系(MRV),在不同交易市場之間設置統一的交易規則。反過來,一個活躍的衍生品能夠強化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和避險功能。從國際市場來看,碳衍生品市場的交易規模遠遠大于現貨,也比現貨的價格更為靈敏。處理得好,現貨和衍生品之間可以相互促進。
在碳金融制度體系建設方面,首先是要明確碳市場的金融屬性。當前,在全國碳市場建設過程中,考慮到初期基礎市場尚不平穩,交易仍以
履約(履行減排義務)為目的,金融屬性較弱,這也導致相關的制度安排基本僅圍繞碳現貨市場和非金融主體設計,而碳金融相關的法律、財會等制度安排基本仍為空白。推動碳金融創新發展的第一步應首先明確碳市場的金融屬性,并在相關基礎制度方面予以明確。
其次,要適當放寬機構準入,并出臺相應的激勵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積極參與碳市場。碳金融市場的創新發展離不開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參與碳市場,尤其是參與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交易,不僅可以為碳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流動性,強化價格發現功能、平抑價格波動,更重要的是能夠促進金融機構開發涉碳融資等創新性的金融衍生品,有助于碳金融體系的深化和多元化發展。因此,應減少對于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的限制。在現行的碳金融市場中存在諸多對于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的限制,比如銀行業只參與碳交易的結算業務,不能參與碳現貨或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在現階段打破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的制度限制,對于碳金融的整體發展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最后,在鼓勵碳金融創新的同時,應做好相應的風險控制,完善碳金融監管體制。一是將碳配額、碳衍生品等列為金融工具納入金融監管,參照國際成熟碳市場,如歐盟碳市場,已于2018年1月3日起將碳排放配額歸為金融工具,這意味著適用于傳統金融市場的監管規則也都適用于碳市場。二是加強碳金融市場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機制的建設,如針對碳期貨、碳遠期等衍生品市場設置漲跌幅限制、持倉限制等,同時采用金融科技等手段對交易過程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實時監管,實現碳金融交易的全流程管理。三是加強對參與碳市場交易的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
碳資產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體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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