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區域擴大到全國,增加罰則條款
《辦法》推動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不僅將局限在試點區域的交易推廣到全國范圍,更重要的是明確了罰則條款,這對提升排放權定價和交易活躍度將會有顯著的效果。碳排放權交易在全國推廣之后,區域市場分割、參與者較少的局面將逐漸緩解。管控趨嚴有助于提升高耗能企業(項目)碳排放權配額的需求。
《辦法》明確提出:對瞞報、虛報或拒絕報告碳排放報告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時足額清繳的重點排放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欠繳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目前參與各交易所試點的企業分散于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電力(包括企業自備電廠)、水泥、航空等 20 余個行業。由于電力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生產過程流程清晰易于核算,且行業內企業多為國企、便于管控,成為碳排放權交易由試點向全國推廣的排頭兵。《辦法》開始實施后,各試點交易所將根據各地方的覆蓋要求,安排全國碳排放門檻以下及其他行業企業的碳排放交易。雖然全國范圍內的交易僅涉及對電力行業的管控,但試點城市的交易或仍將涵蓋多個行業。
碳排放權交易是實現 2030 年“碳達峰”、2060 年“碳中和” 的重要手段。展望未來,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點工作。
一是建立全國碳市場制度體系,從市場交易管理、企業排放報告管理、核查機構管理等各個角度,完善市場配套管理。
二是推進全國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完善全國碳市場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
三是組織發電行業做好啟動工作,制定發布發電行業配額分配技術指南,組織開展電力企業配額測算工作。
四是強化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面向生態環境系統、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第三方核查機構等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能力建設和培訓活動,為碳市場的順利運行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術支撐。
五是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全國碳市場開展包括排放權質押、
碳期貨、碳期權以及掛鉤排放權的結構性產品等碳金融創新,促進全國碳市場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及融資等基礎功能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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