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分配管理促減排
《管理辦法》提出,生態環境部將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目前,碳排放權交易是為了促進
節能減排。”周杰俁說,為加快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每年政府會設定全國碳排放總額。碳排放額度按一定規則轉化為碳配額用于交易。每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主體都有一個規定的碳配額,企業全年碳排放不能超過這一額度。
在這種規則下,市場中的企業面臨3個選擇:一是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從而減少企業自身碳排放,如果實際碳排放低于碳配額,就把差量部分的碳排放權在市場中出售;二是碳排放超過碳配額,以市場
價格從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權以抵消超出的碳排放;三是不投入研發也不購買碳排放權,超額就認罰。
顏磊舉例說,假設市場中有A、B兩類排放者,政府主管部門給他們分配相同的碳排放量配額各100萬噸,A企業一年的碳排放量為110萬噸,超過了規定配額10萬噸,而B企業一年碳排放量為90萬噸,距離達到規定配額還剩余10萬噸排放空間。在下一年度碳交易
履約時,政府會要求兩類企業上交與上一年度排放量相等的配額,A企業就可向B企業購買富余的10萬噸配額完成
履約任務,否則將會面臨懲罰。
顏磊說,通過碳排放交易,雙方企業都可有效降低減排成本,全社會的減排成本也隨之降低,政府部門也愿意看到這種局面。
不過,周杰俁表示,《管理辦法》缺乏對配額數量進行制度化調節的細致規定,需要出臺相關細則以進一步明確有關有償分配、預留配額以及市場調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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