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解鋁碳排放納入有色金屬行業碳排放交易試點
3.1中國
(1)相關政策性文件
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7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分三批先后公布了24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和[2015]1722號),涉及行業包括發電、電網、鋼鐵、化工、電解鋁、鎂冶煉、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獨立焦化等24個行業。該文件涉及行業廣泛,計算方法精確,由此看出國家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視。
2015年11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布了《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等11項國家標準,涉及的行業包括發電、電網、鎂冶煉、鋁冶煉、鋼鐵、民用航空、平板玻璃、水泥、陶瓷、化工共10個行業。國家標準越來越細致,覆蓋到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各個行業。
2016年1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6]57號),其中交易覆蓋行業包括電解鋁(主營產品統計代碼:3316039900)。
2019年11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發布《電解鋁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技術指南》審定稿。該文件規定了電解鋁企業建立碳排放交易管理體系和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的技術指南,適用于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電解鋁企業,不包括電解鋁企業的自備電廠。該指南規定,碳主管部門采用基準法,對電解鋁企業實行配額分配,配額公式為:
A=P×A0
式中:
A為電解鋁企業應獲取的碳排放配額量,單位tCO2
P為電解鋁企業
履約當年的實際鋁液產量,單位t-Al
A0 為電解鋁工序基準單位配額,單位tCO2 /t-Al
圖2: 碳排放交易機制
如圖2所示,二氧化碳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的企業A需要在交易市場購買配額,實際排放量未超過配額數目的企業B可出售剩余配額,獲得減排收益,雙方由此產生碳交易。
2020年11月20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該《實施方案》針對發電行業,2013-2018 年任一年排放達到 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 1 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其他行業的自備電廠也被納入其中。名單中已涉及包頭鋁業有限公司、焦作萬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鋁業有限公司等44家鋁行業相關企業,其中電解鋁企業占多數,同時包括部分氧化鋁企業。(完整企業名單詳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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