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京發改[2018]222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規政策,為做好2018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重點排放單位范圍
根據我委和市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及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發改〔2018〕147號),2017年度全市重點排放單位共943家,應按照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責任,參與2018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報告單位共621家,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要求向我委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報告。對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的通知》(發改氣候規〔2017〕2191號)有關規定,擬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本市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本年度應繼續按照要求完成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相關碳排放報告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和
履約等工作。
二、關于碳排放權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報告報送
重點排放單位和報告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2017版)》(詳見附件1),核算本單位2017年度碳排放數據,建立二氧化碳監測和報告機制,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過“北京市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向我委報送2017年度碳排放報告。報告單位在完成系統填報后,應向我委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碳排放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待核查工作結束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加蓋公章的與第三方核查結論一致的紙質版碳排放報告。
(二)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1.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應自行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2017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
2.碳排放報告與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7版)》(詳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2017版)》(詳見附件3),開展2017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
3.關于核查報告質量管理。我委將組織
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并按照“查抽分離”原則,組織第四方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確保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關于碳排放報告數據復核。對上報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5000噸,但與利用統計數據核算的該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較大差異的報告單位,我委將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進行復查。經復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達5000噸以上(含),則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
(三)碳排放配額核發
我委按照重點排放單位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方法核發2017年配額。
對于本年度新增重點排放單位,且滿足條件進行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可申請既有設施配額調整。需按照既有設施配額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準備材料,于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請。我委將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加權平均方法核定其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核發調整后既有設施配額。
對于存在新增設施的重點排放單位,需按照新增設施配額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準備材料,于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2017年新增設施配額的申請。我委將根據重點排放單位2017年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2018年5月30日前核發2017年新增設施配額。
(四)配額賬戶管理
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管理配額及經審定的
碳減排量。經審定的
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
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北京市機動車自愿碳減排量。
為保證配額賬戶的安全,我委采用數字證書(UKEY)對賬戶進行管理。數字證書需每年進行更新,各重點排放單位應及時更換數字證書,保證配額賬戶正常使用。數字證書有效期會在登錄注冊登記系統時自動提示。
(五)配額清算(履約)
重點排放單位應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配額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2017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含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用于抵消的碳減排量不高于其當年核發碳排放配額量的5%)。超配額排放部分可通過本市交易
平臺購買,富余配額可通過本市交易
平臺出售或儲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約責令整改期結束后,我委將關閉注冊登記系統中重點排放單位本年度履約功能,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注冊登記系統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排放配額,不足部分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及我委《關于印發〈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京發改規〔2016〕6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從2018年4月2日起,我委將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單位進行執法;5月2日起,將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執法;8月1日起,將對逾期未按時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責令整改,責令整改期結束后,對未完成整改的重點排放單位將依法進行處罰。
三、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時完成2018年碳排放權交易各項工作。
(一)市發展改革委將加強2018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統籌推進和組織實施,協調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技術支撐,通過組織政策宣貫、業務培訓等方式,指導和支持重點排放單位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同時,強化碳排放權交易檢查執法,切實保障履約效果。
(二)各重點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工作。
各報告單位應如實報告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提高二氧化碳排放報告數據的準確性,按規定時間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工作。
(三)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本行業(領域)、本轄區的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碳情況,積極指導和支持重點排放單位開展節能減碳工作,協助做好碳排放報告、核查、履約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機構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并對核查報告質量嚴格把關。對于經專家復核及抽查復核出現問題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和核查員,我委將予以約談,情節嚴重的,將通報。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2月1日
(聯系人:資環處<氣候處> 林淦; 聯系電話:66415588-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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