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選擇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進行協助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并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第七條規定,國家主管部門建立并管理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以下簡稱“國家登記簿”),用于登記經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進行。
司法實踐中,多地均已出現侵權人通過自愿認購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
案例,但存在交易機構非統一、公開市場,所購碳匯未經核證,交易完成后有再次對外轉讓變現風險等問題。
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際聯席
會議備案的專業交易機構,是全國非
試點地區第一家經國家備案的碳交易機構,是全國唯一一家集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水權交易為核心主業的環境資源交易
平臺。
由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協助法院開展后續碳匯認購核銷工作,符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統一平臺,彌補法院專業知識的不足和交易規則的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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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在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上,應當統籌把握好保護與利用的平衡點,做到保護優先、有序利用,要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發展,堅決反對只顧發展、不顧環境的無序利用,兼顧環境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的
綠色發展。
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將以此案的審理和恢復性司法執行為契機,發揮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集中管轄的制度優勢,協同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各兄弟法院共同參與四川省自有林業碳匯(SCCER)的開發工作中,以司法碳匯的“剛需”推動我省林草碳匯工作的發展和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健全完善。
END
排版:辛安嫡
文字: 四川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
審簽:黃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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