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連江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非法采礦案中,通過依法引導被告人出資認購海洋
碳匯600噸用于抵消連江縣海洋漁業執法船艇海上執法巡邏產生的全部溫室氣體,以海洋
碳匯司法助力實現海上“零碳執法”,拓展海洋碳匯司法應用的新領域。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系“鑫光1號”船船主、經營者。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孔某某駕駛其經營的船只,為同案人朱某某(已判決)從福建西犬島附近海域接駁并運輸盜采的海砂至江蘇江陰,收取每噸海砂15元的運費。經審計查明,孔某某運輸非法盜采海砂8船次共計106800噸,價值9914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盜采海砂,仍與他人事前通謀,過駁運輸海砂謀利,涉案海砂價值達人民幣99140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案件審理中,連江法院向被告人詳細說明其犯罪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嚴重后果,動員其主動承擔海洋生態修復的責任。被告人孔某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態修復義務,補償海砂作為海洋環境,調節服務功能損失的生態保護義務。后經法院引導,被告人委托其家屬繳納生態修復金10萬元,同時另行出資9000元向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購買連江縣海洋碳匯600噸,將購買的
碳排放指標用于抵消連江縣海洋漁業兩艘執法船艇海上執法巡邏產生的全部溫室氣體排放,實現“
碳中和”。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120萬元。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