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市首例“
碳匯補償+勞役代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已生效。
泉州市晉江法院日前審結張某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判決要求張某應對過火有林地面積,按照“碳匯補償”生態修復方案種植林木(保證成活率85%以上),并在晉江市永和鎮靈秀山脈某網格開展護林管護、營林等勞役代償工作。
張某原本在晉江市永和鎮某村租地種菜,2020年8月29日,他在翻整田地時點火焚燒雜草堆。兩天后雜草堆復燃并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火災過火面積113.8畝,其中有林地102.3畝,過火林木4297株。
火災發生后,張某賠償了當地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紤]到生態損害修復的急迫性,經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主持,林業部門通過碳匯測算的方法制定了失火林地的生態修復方案,并按照護林員的工資標準制定了張某的勞役代償方案。
在晉江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永和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張某與村委會依照該方案簽訂了協議。張某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紤]到其案發后及時自首,且第一時間參與滅火、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簽訂協議后按期巡山護林,積極培育苗木,對其判處緩刑有利于其繼續開展生態修復及護林管護、營林等相關工作。綜上,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失火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在附帶的民事公益訴訟方面,由于張某經濟狀況不佳,其與相關部門分別簽訂了生態修復協議、勞役代償協議,用于替代支付失火林地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從造林更新至恢復森林期間的生態服務功能總損失費用。
法院對協議進行了嚴格審查,認為勞役代償協議符合“誰損害,誰治理”的環境立法宗旨,與單純賠償相比更有利于環境的修復;協議履行均得到相關部門的跟蹤監督、檢查驗收。
【法官說法】
發出首份巡山護林令 保護生態環境權益
法官介紹,2022年初,晉江法院、司法局、河長辦、林長辦共同出臺《關于將巡河護河、巡山護林納入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人員社區矯正方案的工作意見》。上述案件判決生效后,晉江法院向張某發出《巡山護林令》,責令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應參與涵蓋7項具體工作的巡山護林活動,期限三年。該令系《意見》出臺后發布的第一份《巡山護林令》,進一步確保失火林地的生態修復、巡山護林勞役代償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對公眾生態環境權益的實質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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