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產生的原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減排)和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匯(增加
碳匯)是國際公認的減緩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措施。在我國鋼鐵、煤炭、水泥等傳統產業產能過剩,經濟面臨轉型壓力,國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當下,“
碳交易”這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機制,為中國林業的轉型開啟了一扇
綠色的大門。然而,對于這一新鮮事物,社會上存在著這樣那樣的誤區,概念混淆、過分夸大、誘導性宣傳……究竟應該怎樣正確認識并做好
碳匯交易?為此,我們邀請了中國
綠色碳匯基金會總工程師、教授級高工李金良為您一一解讀。
碳交易等同于碳匯交易嗎?
我們在網絡上或有些媒體報道中,經??梢钥吹?,把“碳交易”和“碳匯交易”混為一談,甚至把“碳匯交易”與“碳交易”完全等同起來,過分夸大碳匯收益等等誤區。實際上兩者是存在差異的。
這里先澄清幾個基本概念。碳匯是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森林碳匯是指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當減少毀林、荒漠化治理和保護濕地等活動,吸收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政策、管理和碳貿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和機制。
通俗地講,碳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有關規則開展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或
碳排放空間的交易活動,其主要目的是降低減排成本、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目前國內碳交易的產品(標的物)主要是排放配額,它是政府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指定時期內的
碳排放額度;其次是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它是指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簡稱
CCER。并且在來自項目的國家核證減排量交易中,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只是其中交易的一種產品類型,而絕大部分產品是來自能源工業、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業、化工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業、礦產品、金屬生產等其余15個專業領域的減排項目。因此,碳匯交易屬于碳交易的范疇,但是碳匯交易不等于碳交易。
碳交易與碳匯交易等概念被引入中國后,一些人認為可以利用碳匯概念賺錢,就飛快成立“林業碳匯公司”“碳匯林公司”“碳匯林網”,可所做的事都要么與碳匯無關,要么提供錯誤和虛假信息。還有一些人宣傳“碳匯林物種”“碳匯林苗木”等錯誤概念,誤導公眾,借機牟利,甚至有人利用碳匯非法集資。
森林碳儲量與碳匯量的概念也經常被混淆。森林碳儲量是指在一定時點森林碳庫中所積累的碳量。而碳匯量是指一年或一定時期內森林碳庫碳儲量的變化量,即增加量。
碳匯交易真的是一本萬利嗎?
現在社會上還有過分夸大碳匯交易收入的傾向?,F在有些公司過分渲染碳匯交易的收益,號召人們“投資碳匯賺大錢”,這是很危險的宣傳。因為森林具有三大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主要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氣、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等,而碳匯只是其中一個功能。即使能賣出去,也只是一點額外的收益,不可能抵消造林、經營、管護以及項目設計、監測和審核等所有的項目投入,如何賺錢?況且碳匯要作為一種
碳信用進行交易,有許多特殊要求和條件,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
必須強調的是,我們植樹造林恢復植被和開展森林經營管理,追求的是森林的多種功能和效益,并非只是賣碳匯。國內外溫室氣體項目通常分為15~16個專業領域,林業碳匯項目屬于專業領域14,只是眾多專業領域之一。截至目前,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注冊的項目中,林業碳匯項目僅有57項,不到總注冊項目數的1%,交易量也不大;在國際核證
碳減排標準注冊和交易的林業碳匯項目大約100個,有一定規模的交易量;在國內獲得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CCER項目中,林業碳匯項目還只有4項,占總備案項目數量的0.8%,簽發交易的減排量也還不多。從交易的項目數量和減排量數量上看,碳匯交易在
碳市場中所占份額還很小。因此,不應將林業碳匯交易的數量和收益過分夸大。
所有森林都可以進行碳匯交易嗎?
有不少人都以為只要是森林就可以進行碳匯交易,而事實并非如此。那么,什么樣的碳匯可以交易呢?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碳匯的定義和國際碳排放權交易的規則,目前,能夠交易的碳匯應該是按照被批準的
方法學開發的林業碳匯項目所產生的凈碳匯量,即項目減排量,它等于項目碳匯量減去基線碳匯量和泄漏量。并且項目要具有“額外性”。額外性是指碳匯項目活動所帶來的減排量相對于基準線是額外的, 即這種減排量在沒有擬議項碳匯目活動時是不會產生的。通俗地說,額外性是指在沒有碳收益或技術支持的情況下,擬議項目無法成功實施和運營的。
舉個例子:現在已有的森林按原有模式經營,其生長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這個量雖然是增量,它在專業上中被稱為基線碳匯量,其沒有“額外性”,不能交易。此外,現有森林的碳儲量屬于存量,也不能交易。當然,不能交易的森林碳儲量和沒有額外性的碳匯量對減緩氣候變化具有重要作用。
實際上,根據國內外碳交易的規定,并不是所有造林項目和森林經營項目固定的二氧化碳都可以上市交易。必須按照相應的減排機制的規則和方法學的要求開發林業碳匯項目所形成的減排量才能交易??梢?,只有具備額外性,符合方法學的造林和森林經營等項目產生的二氧化碳凈增量才能進入碳市場交易。而這里所說的額外性必須根據方法學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論證,并獲得第三方審定機構的核實。
那么什么是在林業碳匯項目開發中至關重要的方法學呢?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項目的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的指南。方法學是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和審核的依據。不同減排機制的方法學不完全相同。例如,2013年以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先后備案發布了3個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和《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這三個方法學,為我們開發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林業碳匯項目提供了依據。
如何促進我國林業的碳匯交易?
林業碳匯項目,具有多重效益,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可持續發展,開展林業碳匯交易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政府已經將林業CCER作為抵消機制納入國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為林業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繼備案了3個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建成了國家登記簿,開展了7省市的碳交易
試點,即將于2017年啟動全國碳市場。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批準備案了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與合作伙伴提供技術服務和資金支持開發的全國首個CCER碳匯造林項目“廣東長隆碳匯造林項目”和全國首個CCER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湖北省通山縣竹子造林碳匯項目”,并且廣東長隆碳匯造林項目首批減排量以每噸20元的單價成功交易,用于廣東碳交易
試點的控排企業粵電集團減排
履約,為我國開發林業碳匯項目和開展碳匯交易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實踐
案例。可見,目前我國已經具備開發CCER林業碳匯項目和開展碳匯交易的條件。
2015年6月,中國政府發布了《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確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動目標: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2015年9月,中美兩國再度發表應對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2015年12月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達成全球減排新協定《巴黎協定》。在國內外強有力的推動下,中國的碳交易將迎來新機遇。
根據國內外的通行做法,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開發主要有7個步驟:項目設計、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實施、項目監測、減排量核證及其備案簽發。面對機遇,計劃開發碳匯項目業主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組織技術力量,掌握國家政策和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所選擇的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要求,開發項目設計文件(PDD)和準備有關支持性證據文件。在此基礎上,聘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審定機構開展獨立的項目審定,之后按程序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備案(國資委主管的央企外,需由省市級發展改革委轉報)。獲得主管部門項目備案后,按項目設計文件、造林作業設計或森林經營方案實施項目,并根據備案的監測計劃要求開展監測工作,編寫項目監測報告(MR)。聘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核證機構,按程序開展獨立的項目核證,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減排量備案。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就可以在經備案的碳交易機構進行減排量交易,用于控排單位減排履約或有關單位基于公益目的的自愿減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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