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記者從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了解到,12月23日起,我區正式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重點聚焦第三方
碳排放核查機構及核查人員的職業行為規范,嚴格執行利益回避機制,杜絕弄虛作假等行為,全力保障
碳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據了解,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年度核查工作是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提供基礎數據的關鍵性工作,作為碳排放數據核查的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更好地幫助企業建立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實現碳排放總量控制、
碳資產管理和開展
碳交易等相關工作提供數據支撐,也承擔著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的重要責任。辦法規定,核查機構在開展核查工作時不得有同時承擔自治區同一年度的核查和復查工作、不得將核查活動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轉包、不得參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任何與
碳資產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活動、不得與從事碳資產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的公司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不得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不得使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不得多算或少算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或生產數據、不得故意隱瞞導致碳排放量或碳排放配額發生重大變化的核查發現等10種行為。
按照要求,碳排放核查機構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保密管理制度以及規范檔案管理與保存制度等,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簽署保密協議,對核查數據和核查過程中獲得的相關信息及商業機密等進行嚴格保密,將核查過程的所有記錄等材料進行歸檔保存,保存期限從當年核查期結束后起至少10年。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要求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核查機構核查成果質量評價機制,凡存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和發布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商業秘密、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等行為的,將被評價為不合格,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當核查成果質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時,核查機構應重新組織技術人員對核查成果質量不合格的重點排放單位開展核查,直至核查成果質量達到相應技術要求。對其他不合格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調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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