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名錄內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日常監管與執法,重點包括名錄的準確性,企業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有效性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企業依法開展信息公開的執
行情況,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的查實情況等。對核實的問題要督促企業整改,每季度匯總、檢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的執
行情況,分別于2022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1日,2023年1月13日前向我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報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監管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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