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提升
碳排放統計核算核查能力,建立
碳足跡管理體系。而近期發布的《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也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筆者從上海第一起碳排放行政處罰案件中獲得啟發,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可以巧用數字化
平臺綠色轉型,積極穩妥推進“雙碳”“智”理。
2022年6月,上海市環境執法總隊執法人員根據生態環境部移交的線索,對某電廠(全國
碳交易體系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深入調查。經核實,此電廠在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時系統性調高煤炭全水分數據,從而影響碳排放量計算,以此申報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構成“虛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違反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88萬元的行政決定。這一
案例體現了上海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暫行條例》發布前,積極探索實現“雙碳”目標的行政執法保障路徑。
同時,此案也帶給筆者思考。“雙碳”目標的實現最終落腳點之一是行政執法管理,行政執法管理則需要制度設計進行指導。就本案而言,可否進一步優化制度設計?比如,是否可以將碳排放權的配額清繳制度改革為系統自動扣除制度?
《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并按照規定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第12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確認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核查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14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那么是否可以這樣理解,若
碳配額初始分配階段分配某重點排放企業5萬噸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而當年這家企業已排放3萬噸溫室氣體,在當前全國碳交易登記注冊系統與
交易系統已聯網且排放報告中氣體排放量也已經核查的情況下,企業還要去專門的登記機關清繳這3萬噸的排放配額,這樣是否有些繁瑣?此外,從執法人員和執法機關的角度看,以此為依據進行處罰,也會擔心企業在案件后續處理過程中提出增加其負擔、未考慮優化營商環境的陳述申辯。
筆者認為,隨著科技的進步,企業氣體排放量完全可以通過監控儀器測算出準確數值。因此,筆者建議在數字化轉型、簡政放權的當下,應做好配套設施的建設,搭建大數據平臺,在已有隨申辦等“一網通管”的便民政策的基礎上,將碳排放權的配額清繳制度轉變為系統自動扣除制度,在環境行政監管的前置位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這也同時符合《暫行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的“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要求。
作者單位:上海市閔行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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