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
會議審議。現將草案和說明予以公布。社會公眾可以掃描二維碼將意見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2月20日。感謝您對立法工作的關注支持。
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能源、工業、建筑、交通、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綠色低碳轉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推進、節約優先、雙輪驅動、內外暢通、防范風險的原則,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持續推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低碳轉型工作的領導,將綠色低碳轉型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綠色低碳轉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綠色低碳轉型有關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綠色低碳轉型工作,協調制定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政策措施。
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審計、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統計、機關事務、能源、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綠色低碳轉型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綠色低碳轉型要求,采用推廣綠色低碳技術和生產方式,節約集約利用能源資源。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在綠色低碳轉型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鼓勵行業協會、中介機構開展綠色低碳技術推廣、咨詢服務等活動。
公民應當增強資源節約和綠色低碳意識,采取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普及,開展全國低碳日、全國生態日等主題宣傳活動,營造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社會氛圍。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低碳相關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體系,培養學生的綠色低碳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宣傳普及綠色低碳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開展輿論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等地區綠色低碳轉型工作溝通協作,推動資源能源合作,加強規則標準互認,協同推進節能降碳、固碳增匯等綠色低碳轉型相關工作。
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綠色低碳技術和管理模式,推動在標準制定、技術運用、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第二章 雙控轉變
第九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實施全面節約戰略,統籌發展和減排,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探索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
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分階段推動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逐步轉向
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完善節能審查、用能預算管理、節能監察等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完成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標。
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費,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
第十一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基礎能力建設,探索建立碳排放評價和碳排放預算管理等制度,加強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管理,強化標準、計量、認證體系建設,完善能源活動以及工業生產過程碳排放的統計核算。
第十二條 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開展碳排放統計核算,提高碳排放統計核算數據質量。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碳排放評價制度,明確碳排放評價范圍和評價標準,推動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進行碳排放分析。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本地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重大項目布局、節能降碳目標等因素,推動建立碳排放預算管理體系,編制碳排放預算管理方案,科學分解碳排放預算目標。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低碳標準體系,分領域分批次組織制定綠色低碳相關標準。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參與國內、國際綠色低碳相關標準制定,推動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銜接。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等制度,推動重點碳排放單位建立碳排放管理體系,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碳普惠減排量管理,探索建立區域性碳普惠減排量交易機制,推動森林、海洋、濕地等生態系統
碳匯納入交易。
鼓勵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眾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碳匯基礎支撐能力,建立森林、海洋、濕地、土壤碳匯監測系統,組織開展碳儲量本底調查和碳匯量分析評估。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科學綠化,加強退化林修復、森林經營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林業碳匯產品開發,鞏固提升森林碳匯能力。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統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省市縣一體化碳達峰碳中和數智
平臺,開發碳賬戶、碳排放預測預警、
碳足跡等數字化應用。
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數據采集、歸集,推進數據共享,協同建設碳達峰碳中和數智平臺。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方法規則和標準,探索建立全省產品碳足跡數據庫,拓展和豐富產品碳足跡應用場景。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浙江碳普惠平臺,健全碳積分運行機制和權益激勵機制,引導全民踐行綠色
低碳生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劃,加快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大力發展沿海核電和可再生能源,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加強煤炭等化石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推動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完善能源產供儲銷體系,推進能源綠色轉型、保供穩價,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沿海核電,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核電廠址,加快推進沿海核電項目的核準和建設。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核電廠址保護、土地征收等工作。
鼓勵在區域供暖、工業供熱(冷)、同位素生產、海水淡化、制氫等領域利用核能。
第二十三條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中長期目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批復的海上風電規劃和本行政區域中長期目標,制定海上風電發展年度目標,建立健全海上風電管理體系,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風電場建設技術標準和配套管理制度。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快發展海上風電,推動深遠海風電建設,建設海上風電基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支持光伏與建筑、交通、工業、農業、通信設施等融合發展。
安裝光伏設施應當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鼓勵采用農光、林光、漁光互補等方式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合理布局制氫設施,構建氫能儲運體系,統籌規劃加氫網絡,推動氫能在交通、儲能、工業等領域的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氫能產業發展,研究制定支持氫能發展的政策,做好制氫、加氫(含制加氫一體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有序實施煤炭減量替代,有序引導天然氣消費,逐步推動二氧化
碳捕集利用技術在火電、建材、化工等行業的轉化應用。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劃布局,推動火電廠與周邊區域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做好火電項目規劃擴建廠址的保護工作。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有序推動清潔高效煤電機組建設和改造,推進大型高效氣電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區域電網范圍,統籌資源與市場、電力發展規劃與
新能源發展規劃、電網運行需要與系統經濟性,合理規劃抽水蓄能電站站點布置、建設規模、建設時序。
第二十九條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新型儲能專項規劃研究,合理規劃布局新型儲能項目,推進新型儲能項目建設。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做好新型儲能項目安全管理和儲能電站電池退役管理。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加強技術創新,建設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積極參與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
第三十條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調入省外綠色電力,鼓勵用能單位依法購買綠色電力證書,推動高耗能企業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重。
第四章 綠色生產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推進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工程建設,推動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產業培育,加大對重點綠色低碳產業的土地、能耗、資金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傳統制造業改造提升,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業項目準入政策,嚴格落實鋼鐵、水泥等行業的產能等量、減量置換政策,并通過資金、科技、人才等支持方式推動傳統工業企業改造提升。
第三十三條 省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細分行業新建項目能效準入評價,推動重點行業、企業能效水平提升。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實施重點碳排放企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推動重點碳排放企業能效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鼓勵企業加大綠色低碳技術應用,加強生產環節能耗監測和節能管理,加快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應用。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三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
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確定相應等級
綠色建筑的技術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鼓勵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強化綠色低
碳規劃設計理念,加強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應用,落實綠色建造與綠色施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推動運輸工具裝備新能源化,制定高排放標準柴油車輛淘汰時間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擴大新能源在交通運輸領域的應用,逐步降低傳統燃油汽車在新車產銷和汽車保有量中的占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多式聯運樞紐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政策、資金支持等方式引導大宗貨物從公路運輸轉向水路、鐵路運輸。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推廣農業低碳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加快先進適用、新型能源裝備推廣應用,推進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農業低碳發展。
鼓勵對老舊漁業船舶進行更新淘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住宿、汽修、裝修裝飾、餐飲、快遞等服務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提高服務業綠色發展水平。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退役動力電池、儲能電池、光伏、風電設備等循環利用體系,督促相關企業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主管部門結合地區產業特色,建立廢舊物資回收和利用體系,加強可再生產品替代應用。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統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要求,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推進大氣、水、土壤、固廢污染防治協同控制,開展區域、城市、園區、企業等不同層面的減污降碳協同模式創新和示范行動,實現多層面、多領域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第四十條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低(零)碳園區建設,創新低(零)碳園區建設管理機制,制定建設規范、評價標準和激勵政策,推進園區用能零碳化和資源利用循環化。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四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低碳鄉鎮(街道)、村(社區)建設,制定建設與評價指南,給予政策激勵。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低碳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并按照規定進行
能源審計。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節約型機關和“零碳”公共機構建設,開展公共建筑節能管理與評價。
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外,公共建筑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組織室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高于20攝氏度。
第四十三條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行業反食品浪費制度規范,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餐飲服務經營者、消費者反食品浪費意識。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反食品浪費標識,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引導消費者參與“光盤行動”。
集中供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
第四十四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細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管理要求,督促指導生產者嚴格執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推動商品過度包裝全鏈條治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過度包裝的監督檢查,暢通消費者投訴渠道,依法查處商品過度包裝違法行為,可以通過發布典型
案例、開展集中通報等方式對過度包裝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塑料污染治理長效機制,完善塑料污染全鏈條治理體系,加快源頭減量和替代產品推廣,推進塑料廢棄物規范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推動綠色產品認證,鼓勵企業生產綠色產品并通過認證。
對列入國家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
鼓勵居民購買和使用綠色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升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比例。
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環保低碳出行方式。
第六章 科技支撐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評價機制,推動綠色低碳轉型有關的重大科技創新和工程示范,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體系和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激發綠色低碳轉型科技創新活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研究開發資助、示范推廣等方式,重點扶持綠色低碳轉型相關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綠色低碳領域相關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
支持企業聯合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建立市場化運行的綠色低碳技術創新聯合體、項目孵化器、創新創業基地。
第五十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綠色低碳轉型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等重點專項,推動開展低碳、零碳、負碳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承擔國家和省級綠色低碳重大科技項目。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綠色低碳領域基礎研究,加強節能降碳、碳排放監測和碳匯核算等應用研究,提高科學研究支撐能力。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綠色低碳轉型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五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綠色技術交易中心制定綠色低碳技術評價標準和推廣目錄,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和交易體系,建立技術供給方與需求方對接渠道,推動綠色低碳技術產業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與能效、碳效水平掛鉤的差別
價格、階梯
價格政策,引導節能降碳。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發揮產業基金引導作用,支持本地區各行業綠色低碳轉型。
稅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落實節能節水降碳、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綠色低碳方向研發投入等稅收優惠政策,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稅費優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并推廣綠色金融產品,引導資金投向綠色低碳發展領域。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轉型金融
試點,創新轉型金融產品,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體系和識別體系,加大對轉型金融的政策激勵。
鼓勵金融機構為新建項目提供融資服務時,將碳排放評價情況納入信貸管理流程,實施差異化的授信額度、利率定價等安排。
第五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重點領域節能監察和碳排放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國家和省強制性標準、能耗和碳排放數據造假等行為。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統籌建立碳達峰碳中和綜合評價考核制度,推動能耗強度降低和碳排放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協同管理、協同考核,穩步實施對設區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評價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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