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
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健全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這部浦東新區法規,是繼《上海市浦東新區
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若干規定》后,第三部圍繞
綠色生態制定的浦東新區法規。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按照“引領區意見”部署要求,《規定》進一步聚焦健全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提高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化水平,引領帶動全市生態環保法治建設。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規定》后發現,這部浦東新區法規在生態環保領域創新性提出多項制度機制。
在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源頭預防制度方面,創新性規定浦東新區要推動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與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協同編制,完善
碳排放管理制度,將
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同時,優化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機制,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同步辦理。
《規定》還創新性提出,浦東新區要探索推行農田退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動建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管控機制,加強針對新污染物全過程的管控和治理;進一步強化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為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創新性提出,依法登記的環保公益性組織可以應邀以磋商第三人等身份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探索生態環境損害鑒定電子化評估方式、探索建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制度、探索認購
碳匯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就現場采樣、非現場技術監測等作出探索性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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