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下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某發電公司訴
北京某環保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這是北京市首例
碳排放配額交易糾紛案。
原告四川某發電公司代理人沈先生當庭表示,該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欲采購碳排放配額。2021年12月,該公司發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第二次比選公告”,就碳排放配額采購項目進行比選。同年12月14日,該公司收到北京某環保公司的報價文件,文件中寫明提供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數量為46萬噸,含稅單價為44.7元/噸,交割時間為2021年12月16日前,并承諾如無法完成文件中所說的配額交易,則發電公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由環保公司補足。同年12月15日,發電公司向環保公司送達了中標通知書,確定其為前述碳排放配額采購項目的中標單位。
原告四川某發電公司代理人沈先生陳述。圖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據雙方代理人陳述,環保公司中標后,多次致函發電公司,提出推遲碳排放配額交割時間、修改碳排放配額交易中標
價格的要求。發電公司同意交割時間延后,但不同意修改中標
價格。2021年12月22日,環保公司致函某發電公司,明確拒絕按照含稅單價44.7元/噸向發電公司提供碳排放配額46萬噸。為保證自身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發電公司向某石化公司采購了碳排放配額459023噸,含稅單價為51元/噸,該交易已經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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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公司認為,環保公司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2891844.90元及利息。被告代理人辯稱,北京某環保公司無國家規定的碳排放配額交易資格,僅提供咨詢服務。原告沒有按照國家招投標規定進行采購,也不符合國家規定碳排放交易必須在相應
平臺進行的具體要求。合同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人里先生陳述。圖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合議庭歸納了四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以比選方式進行碳排放配額采購是否受招標投標法或者有關部門規章的約束,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二是被告報送《報價表》的行為是根據原告要求進行的配合行為,還是正常的交易行為;三是被告是否具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資格,對本案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是否有影響;四是原告主張的損失請求數額及計算方式是否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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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主持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案件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審理,審判長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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