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第15號公告:《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
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
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7章54條,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內容。作為全省首個地級市在生態環境領域制定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為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再添利器。
據了解,黨的十八大提出“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以來,唐山市先后出臺了《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條例》兩部專項地方性法規,對保護和改善全市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家和省系列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重大舉措密集實施,建設生態唐山、實現
綠色發展的相關措施與部署漸次出臺,唐山市確立了制定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推動建立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體系,破解唐山這座被譽為“近代工業搖籃”的城市當前在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中所面臨的結構性、根源性問題的工作思路。
本著“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條例對碳達峰與
碳中和、
碳配額與
碳減排也提出了要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鞏固生態系統
碳匯能力,提升生態系統
碳匯增量,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此外,規定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建立低碳行為引導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突出“細化補充、做好銜接”的原則,條例在具體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按照不抵觸、不重復、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認真梳理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重點解決上位法不宜規范或規范不細的問題,對綠色發展、綠色生產、綠色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對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物多樣性保護、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和農業污染防治、鄉村環境整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對礦山企業未履行礦山治理修復責任、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落實環保規定、未經信息編碼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信息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等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增強了法規的規范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堅持“結合實際、固化成果”的原則,條例聚焦唐山市大氣、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實踐中突出問題,進一步創新治理措施,將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形成的成功經驗、有效舉措,上升為制度成果、固化為法定措施,確保具有鮮明的唐山特色。
按照“明晰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條例厘清了政府與部門的職責分工,著力解決因部門職責界定不清而推諉避責的問題。同時,根據2022年8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指出的“地方普遍反映,生態環保機構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后,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整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為縣級政府組成部門,執法效能不足”問題和“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明確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環保職責”的意見建議,條例明確了分局行政主體資格、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工作等問題,同時實現“雙向規范”,既規定執法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又規范執法主體的權力和責任,更好地適應了基層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新形勢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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