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報告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
征求意見稿提出,碳排放單位應當按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碳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保存碳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等材料不少于5年。
另外,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繳同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責任。上一年度的配額可以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使用下列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履約排放量的5%。
可使用的包括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北京核證自愿減排量,包括低碳出行減排量、機動車油改電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
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產品等。
信息: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2.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4號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科技國際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傳真:010—68428670;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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