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碳排放單位實行配額管理
本市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實行配額管理。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一般報告單位和其他自愿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參照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管理。本市根據年度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總量,將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作為
價格調節儲備配額。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點碳排放單位預發配額,6月30日前核定實際應發配額。預發配額少于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發放不足部分;多于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予以核減。
其中,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將核減的配額在當年
履約截止日期前退回至市生態環境局;未按時退回的,市生態環境局可強制收回,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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