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主管部門等不得參與交易
征求意見稿明確,碳交易主體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生態環境、金融等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交易機構、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活動。交易產品則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額、經本市認定的
碳減排量,以及本市探索創新的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在碳交易中,交易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動,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金融監管局報告交易情況、結算活動和機構運
行情況。交易應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以及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本市鼓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回購、抵質押融資等相關活動。探索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品等創新業務。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競價和固定價格出售、回購等市場手段調節市場價格,防止過度投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交易市場引導減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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