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了本市核證減排量的定義和單位,明確了碳普惠項目業主包括減碳項目開發主體和經個人委托的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機構。規定了項目業主申報的碳普惠項目及減排量應按照要求進行公示,并符合未重復申請國內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項目的要求。厘清了碳普惠項目審定及其減排量核證的主要流程,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業主申報后,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審定、核證,并組織碳普惠專家對結果進行技術評估。對于符合條件的碳普惠項目進行備案、公布,并簽發核證減排量。明確了核證減排量的交易方式,核證減排量可以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通過深圳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對于可用于深圳
碳市場履約抵消的,由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當年度可用的范圍、總量等;同時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深圳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自愿購買核證減排量實施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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