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一直在關注通過碳定價、
碳稅、碳關稅的調節實現對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正向引導,在這些領域也逐漸達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識。例如,世界上已經有超過20個國家開征了
碳稅,更多的國家采用碳定價進行有效調節,歐盟等地區也在提議不斷擴大碳邊境調節機制(碳關稅)的范圍。但是,由于稅基確認存在一定的難度,以及涉及征稅范圍的局限性,因此,碳稅及碳關稅在推進的過程中進度較為緩慢,對于引導市場主體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減碳的作用也較為有限。
3月31日,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草案)》(征求意見稿),主要通過規范
會計信息披露,幫助評估氣候相關事項的風險和機遇對主體企業價值的影響,以及評估市場主體針對氣候相關重大風險和機遇而調整其規劃、商業模式和運營的能力。這一變化意味著,基于可持續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舉措,已由宏觀的定價及稅收機制的調節,逐步滲透至市場主體的
會計及價值信息披露。未來,基于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信息將通過財務報告的方式進行詳細的披露,為計稅基礎提供了確切的信息,征稅更為明確,可持續性發展稅收調節機制更為便利,對于市場主體的影響也將更為顯著。因此,需要進一步關注基于可持續性發展視角稅收政策對市場主體的引導及其將產生的中長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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