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水庫、錢庫、糧庫,現在應該再加上一個“碳庫”。森林對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有著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是一種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具有經濟、生態和社會三大效益。森林碳庫(Forest carbon pool)包括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機質。
生態文明建設是為了緩解人與自然的矛盾。我們要緊緊把握生態與經濟兩大基本點,既不透支自然資源又能發展經濟,既能保護好自然資源又能發展好經濟。自然資源是有限的,為了緩解人與自然的矛盾,只有發展生態經濟才能發展生態文明;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才能實現生態文明。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森林經營、草原經營,做到有序采伐、綜合開發,最終才能實現生態資源的可持續。
但是,在目前的“碳庫”交易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僅在司法實踐中,據統計,2019年以來,我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40.3萬余件,其中民事案件26.8萬余件。為了規范“碳庫”交易,森林
碳匯項目的交易、項目咨詢應通過正規的交易機構進行。
由于森林碳匯不是普通商品
買賣,森林碳匯交易也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且林業承擔著優化生態環境和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雙重使命。因此,森林碳匯交易不僅涉及復雜的林地、林木權屬、森林培育管護等一系列現實問題,還對
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碳市場建設是一個需要逐漸發展完善的較長過程。全國
碳市場目前尚在起步階段,需要應對活躍度不足的挑戰,做好政策引導。相關企業也要做好
碳排放和碳資產統計工作,選擇在合適的時機進行交易。
同時,為了防止農民失山失地,應該讓林農更加了解林權、林業碳匯的價值。這就需要加強監管,鼓勵林農及相關企業通過正規的交易機構進行交易。不要私下協議成交,防止惡性炒作林權、森林碳匯。真正形成林權、森林碳匯的市場價值,讓生態資源資產交易發揮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經濟發展的作用。
生態資源類交易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引導盡可能多的社會資本進場參與林權交易、林業碳匯交易(發現投資人),引入競價機制(發現
價格),促進林權、碳匯等自然資源有序流轉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但目前的林權、碳匯市場普遍面臨投資人、投資機構不足的問題,在林權市場掛牌轉讓的產權成交率和競價率不高。
交易機構作為具有生態資源價值轉換功能的交易
平臺專業機構,應建立起生態產業數據化網絡
平臺,服務集體林權改革,實現對交易信息的集中披露和對機構投資人的有效管理,增強生態資源交易市場的投資發現能力和價格發現能力,有效促進自然資源在有序流轉中實現保值增值。
應充分發揮交易所綜合性服務功能價值,設計完善符合生態資源資產權特性以及服務林區、農村、農民,滿足廣大金融投資機構風控標準要求的創新性交易產品,從而解決林業產業乃至集體產權改革后的生態價值開發滯后以及生態價值轉換度不夠等問題。
林交所應當與各級政府、央企、地方國有企業、社會工商資本、金融資本進行對接交流,共同走好生態優先、產業發展之路。
作者系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董事、常務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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