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強煤炭先進產能核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切實做好能源保供期間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工作,進一步釋放先進煤炭產能,提升煤炭安全穩定供應能力,要嚴格有序確認先進產能煤礦,嚴格認真審查安全生產條件,實事求是確定核增幅度、間隔和剩余服務年限,依法依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通知規定,已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滿1年后(露天煤礦、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或者智能化煤礦不受限制),可通過生產能力核定方式提高產能規模。嚴格履行電煤保供穩價責任,核增產能煤礦要積極承擔電煤增產保供責任,核增產能形成的新增產能必須全部按國家政策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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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課題組快評:能源安全是今年能源工作的首要任務,在以煤為主的國情下,煤炭的保供穩價對于能源安全來說意義重大。通知規定核增產能煤礦要積極承擔電煤增產保供責任,核增的新增產能全部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在當前迎峰度夏用電高峰將至的背景下,有利于保障電力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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