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一年,中國第一份
新能源長期購電合同(Power Purchase Agreement,簡稱“PPA”)終于塵埃落定。
3月22日,國家電投與巴斯夫簽署一份長達25年的可再生能源合作框架協議,為巴斯夫位于廣東湛江的新一體化基地后續裝置供應可再生能源電力。根據這份協議,雙方交易的綠電以廣東供應為主,以國家電投就近綠電資源為后備,主要為海上風電及光伏。
目前,國家電投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和光伏發電企業。這也使得它首當其沖地需要直面中國綠電消納與交易的時代新課題。
國家電投廣東公司一名內部人士告訴「能見」,這份協議的簽署,對國家電投及巴斯夫均具有重大意義,是實現產業跨界合作、優勢互補、互相賦能、互利共贏的突破性示范
案例。
協議的另一方巴斯夫也將之視為公司加速轉型的重要機遇。
該公司將“湛江一體化基地100%可再生能源供電”目標從2030年提前至2025年。“得益于中國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們很欣喜能比預期更早地加快實現基地可再生能源供電目標。到那時,巴斯夫將能夠以最小化的
碳足跡將所有‘湛江制造’產品推向市場,造??蛻艉蜕鐓^。”巴斯夫亞洲大型項目總裁魏爾士表示。
巴斯夫歐洲公司執行董事會成員凱禮也提出:“隨著巴斯夫湛江一體化基地100%可再生能源供電計劃的落實,巴斯夫正朝著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的目標邁進。”
這份足以被載入中國綠電交易史冊的協議誕生于一個特殊的歷史背景之下:一方面,從今年起,海上風電取消國家財政補貼;另一方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交易。新能源全電量入市進入倒計時。而在市場化改革
試點省份內,部分電量進入市場交易已經是進行時。
“新能源市場化只有通過這樣的長期合同才能發展起來。”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向「能見」表示。
如前所述,新能源全電量入市已進入倒計時。而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在價值規律作用下,市場
價格會受供求影響而上下波動。這與過去近20年中國新能源行業標桿電價、全額保障性收購的運行機制遵循著完全不同的邏輯。
我們可以以二十年前煤價市場化改革作類比。2002年,受中國加入WTO影響,政府取消電煤指導價格,煤炭行業全面市場化。此后二十余年,我們見證了煤炭價格的大起大落和煤老板群體的跌宕起伏。“煤老板”也一度成為中國能源界投機者的代名詞。
中國新能源行業也正面臨著投資者向投機者轉化的風險。而新能源在成本構成上與煤炭的巨大差異,或將進一步強化這種風險。
燃煤機組的主要成本是變動成本,煤炭價格與電價之間可以實現聯動。但新能源卻呈現出固定成本高、變動成本低、邊際成本幾乎為0的特點,投資商需要在項目之初就投入絕大部分資金。這使得新能源領域的實業投資者相比化石能源更需要一個相對穩定且長期的價格預期。否則,未來收入的高度不確定性只會讓追求穩定而較低回報的投資者變成高風險中博取高收益的投機者。而風險本身就是資金最重要的計價因素,當風險構成的高昂資金成本成為可再生能源主要成本成分,能源轉型的整體社會成本將會高昂到無法承受。更糟糕的是,當高收益也無法預期,在市場上交足學費的投資者黯然退場,新能源也將從門庭若市變為門可羅雀的冷門行業。
誠然,一個成熟市場既需要投資者也需要投機者,但當下中國新能源行業的特殊性在于,它比其他絕大多數產業都更需要在市場條件下引導和保障投資者而非投機者的成長壯大。如果新能源行業真的遭遇如前所述的冷卻,那將會對“30·60”雙碳目標產生災難性的打擊。
事實上,世界各國在政策層面都在力爭最大程度上降低可再生能源資產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政府規定的固定電價上網機制(FiT)、差價合約機制,以及國電投和巴斯夫本次形成的PPA機制,都能夠起到這樣的作用。最原初、最基本的投資經濟規律,驅動著各個國家,各大企業去追尋類同的解決方案。
我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既定方向,以及政府補貼退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這一發展的新階段,決定了我們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未來只能在市場波動價格條件下,而不是實質由政府財政背書的保量保價收購條件下去尋求低風險的穩定收入,有且僅有長期購電合同(PPA)形式的商業模式成為主流,才能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未來必須的大規模投資創造可行的條件。
“從第一性的投資原理的角度去理解本次國電投與巴斯夫簽訂的PPA合約,也許多年以后,我們回頭看,會發現這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而如果類似這樣的合約后來不能大范圍的迅速推廣,成為絕響,我們也會認識到這是一個歷史性的失敗。” 這位業內人士對「能見」感慨道。
憑借長期購電合同,新能源如果能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從幼年到成年的轉變,將對中國的整個“雙碳”事業產生巨大的助推作用。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動能源革命,確保能源供應,立足資源稟賦,堅持先立后破、通盤謀劃,推進能源低碳轉型。”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
會議也指出:“傳統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礎上。”
先立后破,“先立”是關鍵。市場化改革是為了倒逼新能源行業早日走向成熟,而非將之扼殺在搖籃之中。因此,無論是新能源企業還是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都需要認清現實,并給予新能源長期購電合同更高的重視。
新能源長期購電合同,既需要市場主體提高認識水平,更需要政府方面科學有力的引導。
過去數十年中國電力市場運行機制下,發電企業與用電客戶長期脫節,雙方都只需面對電網企業這一個中間商。因此,在簽訂綠電長期合同的過程中,至少在初期政府應當發揮“拉郎配”的牽頭作用,為協議的簽訂與履行提供背書,從而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發電企業和有
綠色用電需求的大型電力用戶,都需要盡快將自己的認知從依賴國家包產包銷,轉變到在市場規則下尋求替代解決方案的新領域中來。這也是雙碳目標下政府與市場兩輪驅動的應有之義。
國家有關能源及市場主管部門,未來可能還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去完成,例如PPA合約的標準化,價格的指導和監管,PPA本身作為一個可交易品的市場建設等等。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盡快引導綠電供需雙方產生更多的PPA并為其執行保駕護航,我們才能在戰斗中學習戰斗,完善新的歷史階段下新能源發展所需的市場建設。
相信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未來這樣的長期合同也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參與方,并終將成為新能源在新發展階段的全新的商業模式。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電投與巴斯夫的這份長期購電合同,不僅是中國市場化改革以來最大的一筆綠電交易,也為中國新能源在市場條件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樹立了一座新的航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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