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規則對自愿碳市場有何影響?
無論誰購買積分(公司或國家),任何尋求根據第 6.4 條注冊的項目都需要遵守所有 6.4 規則。 國家授權的所有信貸都必須進行核算,包括出售給私營公司的信貸。
然而,6.4 條文本對于發行未經授權的信用證的可能性并不明確,因此未予以說明。 如果要發行此類信貸,那么私營公司從這些“非授權”單位提出抵消索賠就相當于洗綠了。 然而,在各國澄清情況之前,可以以這種方式利用文本的模糊性。 也就是說,此類信貸可以合法地充當公司提供氣候融資以支持發展中國家減緩氣候變化的途徑,但不能聲稱擁有這些減排量的所有權和/或使用它們來宣傳“凈零”聲明。
此外,其他決定將向自愿碳市場發出信號。 這些市場的參與者應注意,所有已批準《巴黎協定》的國家都已同意不再接受簡單的抵消(所有 A6.4ER 中的 2% 將在沒有任何人使用的情況下被取消),并且信用必須提供氣候適應 資金(所有 A6.4ER 的 5% 將提供給適應基金,該基金可以將其轉售以產生收入)。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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