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確公眾個人涉碳消費中的相應責任
“科學合理確定有序達峰目標,因地制宜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上下聯動制定地方達峰方案,組織開展碳達峰
試點建設”是《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中十大行動之一。
“應樹立‘低位’達峰的理念,反對逢碳必反,摒棄沖擊高峰的觀點。”王江強調說,推動地方率先達峰是充分釋放地方碳排放“低位”達峰和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關鍵舉措。應合理規劃先達區域范圍,遵循行政邏輯與經濟邏輯,補救關鍵制度的缺失,完善產學制度,妥善管控碳逃逸的風險,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碳達峰行動法制框架,指引地方率先實現“低位”達峰。
對此,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陳志峰認為,北京、廣州和深圳等大城市提前實現碳達峰,可以彌補其他屬于倒U型早期的地區在碳達峰進度上相對較緩的差距,能整體促進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實現。
不管是從行業,還是從地區推動“雙碳”行動落實,實施的主體主要是企業,特別是能源相關企業。那么,作為公眾個人是否可以袖手旁觀?
來自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的孫嘯宇表示,個人在氣候變化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他認為,現行的
碳稅碳幣等針對個人行為的引導手段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可以借鑒國外反食品浪費相關立法的公眾責任,引進行政法中的整序性相關理念,來明確公眾個人涉碳消費中的相應責任。通過對現有義務加以細化和明確,在不增加公眾負擔的同時,利用
碳幣機制返還預繳納的社會成本的方式,鼓勵公眾在消費中代為履行國家的環境整序義務。
目前,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政府主體責任較明確,但企業和區域超額排放二氧化碳的責任仍存在立法空白。建議進一步通過立法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減排責任和政府管理責任,同時依托環境司法制度建設,試點推進碳減排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田丹宇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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