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目標和
碳中和愿景的實現觸及多領域多行業主體的利益,利益的沖突與協調需要法治手段,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嚴格的執法、公正的司法和有效的社會監督。11月13日,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2021年會暨碳達峰
碳中和的政策與法治保障研討會上,數名與會
專家學者表達了類似觀點。
實現“雙碳”目標,要在碳排放、
碳交易領域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在減碳和降碳方面,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可以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從法律針對性、內容完整性和制度精準性來看,以氣候變化應對法為核心的國家專門立法顯然更具多重優勢,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江認為。
這部法如何立?他表示,應構建“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的二元目的,以分別映射“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法治需求,并將其統一于“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終極目標。
就此,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辦公室副主任、副研究員田丹宇持相近看法。她認為,從減緩的單一目標向減緩+適應綜合性立法模式的轉變是我國未來氣候變化應對立法的方向。
她進一步解釋說,在減緩方面,將
碳減排和碳匯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的規劃和財政支持,基于碳達峰和碳中和愿景明確碳排放總量與強度控制目標及碳匯增加目標,強化工業、建筑、交通、能源等重點行業的
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和利用方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技術研發和示范推廣,吸引市場多元化投資,引導全社會形成
低碳生活方式。在適應方面,依法開展工業與農業、城鎮與農村適應氣候變化的工作,明確災害應急法律職責。
“在完善整體性的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方面,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氣候變化應對行動方案,然后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嚴厚福從立法的階段性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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