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隨著山東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結束,8個現貨
試點地區都完成了自啟動以來首次全月結算試運行工作,為本輪現貨市場建設劃上一個階段性的句號。而山東省5月結算試運行4天產生的近億元不平衡資金問題(除容量補償費用外實際只有3000多萬元)成為本年度業內“最熱”話題,讓更多的人對電量和電力的區別有了初步的認識,也讓業界對計劃和市場“雙軌制”難以“和平共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發現問題的角度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可持續推進作出了重大貢獻。
考慮到當前我國電力行業正處在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的過渡階段,以市場為主導、雙軌并行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時期內必將繼續存在。如何解決“雙軌制”并行條件下帶來的因現貨
價格與計劃電價偏差產生的不平衡資金成為8個現貨試點地區面臨的共性難題。隨著市場建設持續深入,市場放開程度進一步擴大,不平衡資金矛盾將更加突出。為了“解決”不平衡資金問題,各試點采取了近似一致的“以用定發”做法,即用優先購電曲線強行匹配優先發電曲線。該做法看似通過結算“抹平”了不平衡資金問題,但是治標不治本,“副作用”明顯。
三種情境下的不平衡資金原因解析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示例來解釋“雙軌制”產生不平衡資金是如何產生的。
假設某時段預計優先發電電量100兆瓦時,優先用電電量100兆瓦時,電價均為400元/兆瓦時;市場化發用電合同300兆瓦時,合同電價350元/兆瓦時。在保障電力充足的前提下,由于優先發電因國家計劃、
清潔能源消納等優先安排,市場化機組被迫在此基礎上隨之進行調整以保障電力實時平衡,保障系統安全穩定。在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市場化購電、市場化發電四個變量中,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市場化購電是不確定因素,市場化發電多少是政策約束下的被動結果。情景設置采用固定兩個、改變一個不確定因素的模型。
情景一(如表1所示):在優發優購不變化,市場化購電增加或減少的條件下,為保障電力實時平衡,市場化發電增發或減發,變化部分均在現貨市場中以現貨價格結算,由于市場化發電和市場化購電形成了經濟上的對應關系,所以收支平衡,不產生不平衡資金。當優先發用電量匹配,市場部分怎么變化都不會產生不平衡資金。
情景二(如表2所示):在優先購電增加20兆瓦時(優先購電未進入市場,增用電量不以現貨較低價格結算,仍以優先購電價格結算),優先發電保持不變的條件下,為保障電力實時平衡,市場化機組隨優先購電增加而增發電量20兆瓦時,以現貨價格結算,產生正盈余4000元。
在優先購電減少20兆瓦時(其未進市場不承擔少用責任),優先發電正常出力的條件下,市場化機組因此少發20兆瓦時,該部分電量需要市場化機組從現貨市場購買給市場化購電(由于優發此時功率超過優購,買的是優發電量,本質上優發以現貨價格替代市場化機組發電),產生負盈余4000元。
情景三(如表3所示):在用電側未發生變化,優先發電增發20兆瓦時(其未進市場仍以優先發電價格結算)的條件下,市場化機組隨之少發20兆瓦時,同樣由于優發此時功率超過優購,優發以現貨價格替代市場化機組發電,該部分電量執行差價合約在市場中偏差結算,產生負盈余4000元。優先發電少發20兆瓦時的條件下,市場化機組隨之多發20兆瓦時,增發部分以現貨價格結算,產生正盈余4000元。
總而言之,只要優發和優購時段性電量不匹配,都將產生不平衡資金,在量固定的前提下,不平衡資金會跟隨優先發電電價、優先購電電價和現貨電價的價差變化,可正可負。
“以用定發”定的是什么?
目前我國現貨市場存在計劃和市場并行的“雙軌制”,其中市場化發用電量由雙方簽訂雙邊合同確定,而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二者同屬計劃電量)視為廠網間雙邊合同。在現貨市場中,兩者合同電量均轉換為量-價分時曲線參與現貨市場結算出清。由于優先發電需優先消納,而優先購電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可避免的產生分時曲線不匹配問題,進而產生不平衡資金。而“以用定發”就是根據優購用戶的用電曲線來匹配優先發電出力曲線,由于優先發電中的跨省區送電和
新能源屬于指令性計劃,與清潔能源消納等現行政策暫時不能調整,因此只能通過調整省內火電的基數電量來彌補優購用戶用電曲線和優先發電曲線不匹配的部分,以滿足電力平衡的需要。通過“以用定發”的方式在結算上減少分時段不平衡,以達到減少名義“不平衡資金”的目的。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以用定發”可以通過事前和事后進行調整:
事前調整是在D-1日根據D日的系統負荷預測以及D-5日的市場化用電實際負荷計算得出D日的優先購電負荷曲線,然后按照新能源短期功率預測優先分配發電曲線,剩余部分向火電分配。該做法旨在現貨市場開市前盡可能讓優發優購進行匹配,縮小不平衡資金規模。但仍會出現因優發優購的預測偏差而產生的不平衡資金。在優購放開比例逐漸擴大至省內火電基數電量為0的情況下,匹配調整將無法再進行,不平衡資金也將逐漸擴大。若要維持不平衡資金規模,必然將要限制用戶側的進一步放開。
事后調整則是根據D日的實際情況,用優先購電的實際用電負荷減去外來電、省內新能源、核電的實際發電負荷,剩余需求向省內火電機組分配,使優先發用電時段上匹配。這一做法與事前“以用定發”有一定相似性,但更進一步減少了外來電、省內新能源、核電或優先用電等臨時偏差產生的不平衡責任。某試點在2019年結算試運行時即采用事后“以用定發”,但因市場規模可控,省內火電基數能夠覆蓋調整范圍,未引起市場主體的注意。但在2020年8月的結算試運行中,由于市場進一步放開,部分時段優先發電遠超過優先購電,而使省內火電出現了時段性“負基數”的情況,本質上是市場化機組以高價購買了優先發電電量,再在現貨市場中以較低的現貨價格賣給市場化用戶。
兩種做法表面上保障了市場化發電電量嚴格對應市場化用戶電量、優先發電電量嚴格對應優先購電電量,并以此減少了不平衡資金。但本質上讓市場化的發電機組承擔了負荷預測不準、優先發電偏差波動帶來的額外成本,多結或少結基數電量,使更多的電量暴露于現貨市場中,從而承擔了不平衡的經濟責任,使市場化發電主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為保證調節手段(市場化機組的基數電量),需要限制經營性用戶放開比例,或者說通過結算減少雙軌制不平衡資金將阻礙發用電計劃的進一步放開。
“以用定發”能否持續和推廣?
通過上述對不平衡資金產生的原因和“以用定發”本質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以用定發”并不是解決計劃和市場“雙軌制”問題的鑰匙。
隨著市場主體對計劃和市場、中長期與現貨認識的持續深入,2021年市場化中長期交易均需帶曲線簽訂雙邊合同,而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二者為計劃電量)視為廠網間雙邊合同,也應明確責任關系。不論事前還是事后的調整,都違背了最初的合同。根據《合同法》中“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則,調整省內基數既是對優先發電(外來電、新能源等)和省內火電基數的不平等對待,也是對合同主體自由簽訂合同的強制干預。
市場化機組若同時持有市場雙邊合同和廠網雙邊合同,一方臨時調整容易出現超發電能力情況。市場雙邊合同是發電與市場用戶簽訂帶有曲線的年度合同,廠網雙邊合同是電網代理優購用戶與發電簽訂的帶有曲線的年度合同,但在D-1日或D日后才能確定最終曲線,當曲線形狀極其不合理時,與市場曲線相加會出現部分時段超出市場機組發電能力的結果,使市場機組必須購買市場電量來完成合約曲線。該結果已經在某試點8月結算試運行中出現。
因此,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分時不平衡的特性也將不斷擴大。無論是事前還是事后調整,都會給市場主體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以用定發”不應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更不應該被推而廣之。
正確看待和處理 “雙軌制”下的不平衡資金
在市場改革的初期,實行優先購電制度是為保障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優先發電制度則在確保電力安全的條件下,優先保障清潔能源上網,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為此我國將長期保持計劃與市場并存的格局。在有序推動發用電計劃放開的同時,需要找出適應“雙軌制”下的電力市場機制。
首先,現貨市場建設成功與否不應以不平衡資金的多少為衡量標準,應正確看待計劃和市場雙軌并存的客觀事實,理順當前尚不清晰的結算關系。計劃與市場雙軌下各自的結算流程應轉變為基于市場統一的結算流程,所有發電和用戶的全電量在現貨市場中進行結算,不參與市場的優發優購電量結算價格分為現貨市場價格和補貼兩部分,補貼分攤部分按照不同類型主體分別計算,從而徹底取消雙軌制不平衡資金。
其次,暫未放開的優先發用電計劃應轉化為政府授權合約,以市場化手段體現政府對優先發用電的保障作用。以浙江電力市場設計為例,政府授權合約是由政府授權的代理非市場用戶購電的售電公司(或電網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的一種合約。合約的類型通常是“差價合約(CfD)”或“掉期合約”,針對不同類型的優先發電企業分別設計,提供確定的價格和電量。同一類型發電企業應以同一原則將合約分解至月、日及不同時段,其分解到任意時段的總電量都應該與相應時段非市場用戶的預測負荷需求盡可能匹配,從而規避現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政府授權合約作為一種過渡機制,幫助市場主體實現由計劃向市場的轉變,提供一定的風險管理手段,逐步讓市場主體接受以市場競爭為基礎的、反映成本的、實時變化的現貨市場價格。隨著市場的發展,不斷放開用戶參與市場,零售競爭水平不斷提高,非市場用戶負荷需求不斷減少,政府授權合約的覆蓋比例應該逐漸減少至0。
最后,以獨立賬戶或政策性售電公司兜底模式,建立“雙軌制”不平衡資金的疏導機制。市場起步初期,在電網企業內部設置獨立賬戶,按照“獨立審計、獨立監管、財務透明”原則,將電網企業代理優先發用電計劃產生的盈虧單獨列支。也可由電網企業成立專門的子公司作為政策性售電公司,與各類優先發電和優先購電簽訂政府授權合約,承接計劃向市場的過渡。同時,建立獨立賬戶或政策性售電公司產生盈虧的疏導機制,明確不同費用的承擔主體,獨立透明地實現清潔能源補貼、非市場用戶保障等政策目標。
總而言之,電力市場改革走到今天,早已不是技術手段能否穩妥解決電力系統安全的問題,而是市場主體發現經濟價值后如何平衡經濟責任的問題。十字路口,是雙軌制適應市場發展需要,還是市場設計以雙軌制為前提條件,已經是是否要繼續深化改革的方向性問題,絕不可等閑視之,只有建立更加公平、公開、透明的市場機制才能推動市場建設不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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